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市场正文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新能源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5-09-09 09:51来源:江苏省发改委关键词:新能源光伏发电江苏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一、光伏发电国家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2〕78号)的要求:

1、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在投运前,应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审核确认申请。于每季度前20日内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集中上报国家能源局统一审核确认。

2、国家能源局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划、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项目予以确认,并集中公布审核确认名单。

3、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条件,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按照归口分工原则,涉及申请补助资金的事项请向财政部门咨询。

(注:国家已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可在网上直接搜索)

二、关于6MW及以上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问题

2014年,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不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内,应实行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除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项目外,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原标题:江苏省发改委关于新能源相关问题的解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能源查看更多>光伏发电查看更多>江苏光伏市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