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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补贴争议:缩水的“电价附加”

2013-02-27 09:03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关键词:光伏电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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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式争议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的资金缺口,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应该通过适当的提高征收标准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在目前8厘钱的标准上进行适当的上调,并不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这样将大大缓解补贴资金的缺口问题。”

现行的管理办法也规定,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不过,也有持不同意见者。

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副司长范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认为,国家不宜出台新的补贴政策,而是应当对原有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在补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挖掘政策潜力。

范必介绍说,按现在标准,理论上每年应收可再生能源基金约300亿元,由于各种减免政策政出多门,征收过程管理不规范,现基金实际年收入不到200亿元。这些钱主要用于风电补贴,约180亿元,其它用于电网接入系统工程、生物质能发电、垃圾发电、光伏发电等,总量严重不足。目前基金补贴大量拖欠,风电只补到2010年第四季度。光伏发电能够使用基金的数量较少。

而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与理论上应该征收的数据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比如,在某西南省份,2011年,该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应征电量为809.36亿千瓦时(含县级供电企业),按照目前8厘钱的征收标准,理论上应该征收的金额为6.47亿元,但其实际征收金额仅为2.54亿元。

在范必看来,应该充分发掘现有政策潜力,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减免政策,加强征收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仅此一项一年可增加可再生能源基金近200亿元,这笔资金可专项用于支持光伏发电。

对于电价附加的征收检查,现行管理办法则规定,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单位及责任人,由财政、价格、能源、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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