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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用户侧储能(光伏)等领域试点建设虚拟电厂

2025-07-23 10:26来源:青海省能源局关键词:光伏发电虚拟电厂青海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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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虚拟电厂接入运行技术规范

虚拟电厂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具备对可调节资源进行聚合管理的能力,聚合对象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设施、大数据中心、5G基站、高载能工业负荷等可调节资源。虚拟电厂运营商应自行建设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并统一接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系统功能要求

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建设应遵循GB/T32672—2016第6章系统功能要求,包括资源注册功能、资源预测功能、资源管理功能、优化决策功能、运行评估功能和资源监测功能。

二、调节性能要求

1.调节容量。初期不低于5000千瓦,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

2.响应时长。具备按照调节容量要求持续参与响应不小于1小时的能力,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

3.响应时间。响应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

4.调节速率。每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或100千瓦。

5.调节精度:以每15分钟为一个周期计算偏差率并进行考核,要求不超过±20%。

三、系统性能要求

1.可靠性要求。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不低于10000小时,年可用率应不低于99%。

2.数据存储性能要求。虚拟电厂应具备生产数据存储能力和历史数据存储能力,对于实际生产环境下超出存储期限的数据应迁入历史数据备份进行存储,生产环境下的存储期限应不少于3年;虚拟电厂存储数据类型应包括资源运行数据、调控指令数据、市场交易数据,历史数据的存储时间宜不少于5年。

3.通信性能要求。内部通信要求可调节资源全数据上送虚拟电厂运营商系统的时间周期宜不大于30秒;外部通信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系统上送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的时间周期应不大于1分钟。

四、数据交互要求

1.数据接入要求。模型类数据:包括虚拟电厂标识、虚拟电厂名称、最大负荷容量、单体负荷标识、单体负荷名称、单体负荷地理位置、单体负荷额定功率等信息,模型类数据交互频次不大于1天/次。运行类数据:包括虚拟电厂有功、电压等遥测信息,单体负荷有功、电压等遥测信息,运行类数据交互频率不大于15分钟/次。

2.数据同步要求。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应与虚拟电厂管理平台配置时间同步对时(GPS或北斗)装置并具备自动授时功能,确保本地数据和上送数据的时间标记准确和可靠。

3.通信接口要求。需支持IEC60870-5-104、DL476-92等网络通信协议或WebService、E文件等通用接口。

4.网络传输要求。网络延时不超过500毫秒,数据丢包率不高于0.5%。

五、安全防护要求

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的网络安全架构整体上遵循新型电力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设计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等级保护方面。应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的安全检测认证,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级及以上评测报告。

2.通信安全方面。应采用校验技术保证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与虚拟电厂管理平台通信时应采用访问控制、身份认证与数据加密等措施。采用公共互联网传输信息时应采用HTTPS等安全的通信协议,且应根据交互数据类型,对关键业务信息和传输参数进行加密。

3.数据安全方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涉及合同、交易等关键业务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应对重要数据分级分类,并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虚拟电厂接入业务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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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首次接入虚拟电厂编号由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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