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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指引公布

2025-05-14 09:22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广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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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流程

(一)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电监资质〔2012〕6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江门市发展改革局相关要求,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在属地供电所或新会供电局营业大厅报装,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向区发展改革局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投资主体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二)施工报备。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携《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报备表》(附件1)及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属地供电所、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办理施工报备,农房(城镇房屋)光伏还需向村(居)委会报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完成施工报备,不得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不出具并网批复或方案。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光伏设施,应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三)验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完成验收手续,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提交《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部分)工程竣工报备表》(附件2)进行竣工报备。完成竣工报备后,可按程序向属地供电所申请办理并网验收。属地供电所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验收意见单》进行并网验收(附件3)。未办理竣工报备的,供电部门不予办理并网验收。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形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备台账》(附件4),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报备、检查和竣工监管。

三、加强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力度

(一)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施工安全监管,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能指导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加强日常施工安全检查,在项目开工前现场核查项目开工条件。每月25日前报送《每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检查记录表》(附件5)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集汇总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报表数据,每月28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 50194等规范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江安生办〔2024〕111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点加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等方面安全管控。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报建设单位审批,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三)压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联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每周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巡查,对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检查表》(附件6)逐项排查现场施工安全隐患,记录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落实班前晨会制度,告知施工作业安全风险,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规范施工作业流程。建立专职安全员每日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整改施工安全隐患,如实记录施工安全日志。

(四)加强督导检查力度。项目开工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构)筑物或场地所属单位或个人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每月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作业面高度较高等容易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高风险项目。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检查组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并交由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跟踪落实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其中,未办理施工报备擅自施工的,由属地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光伏发电项目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属地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光伏发电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其他要求

(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指引印发前已办理施工报备、在建、竣工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属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的原工作要求进行管理。

(二)在农业、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上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由农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引,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相关内设办公室进行光伏发电项目的施工报备、检查、竣工监管等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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