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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对用电峰谷时段进行调整!

2024-06-18 15:15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林水静关键词:分时电价工商业分时电价新能源装机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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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用电峰谷时段发生明显变化。为促进新能源消纳,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今年以来,浙江、安徽、江苏、河南等地均对分时电价政策作出调整。

今夏用电高峰期即将到来,多地分时电价政策迎来新调整。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峰谷时段、峰谷浮动比例等作出调整,以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

价格被视为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最有效手段。分时电价机制通过将每天24小时划分为高峰(含尖峰)、平段、低谷等时段,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电价水平的方式,引导和鼓励用户削峰填谷,力争将发电曲线与用电曲线匹配,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装机量的不断攀升,发电结构正在进行深度调整。在此背景下,分时电价应如何调整才能更好发挥其引导作用?

时段划分愈发细化

2023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历史性超过火电。随着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用电高峰和低谷时段也发生变化。

“过去,午间是用电高峰时段。但随着可在午间集中出力的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发展,相对发电出力而言,午间用电反而变成平段或低谷时段。”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林卫斌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解释。

这种变化倒逼分时电价政策作出相应调整。以河南为例,《通知》在该省于2022年发布的分时电价调整政策基础上,优化了峰谷时段设置。“一方面,取消了中午10时至14时的高峰时段,将3—5月、9—11月的11时至14时设为低谷时段。这意味着,新能源发电规模大涨后,中午时段发电量最大的光伏电量可以通过分时电价调节负荷;另一方面,此前河南设置的尖峰时段相对零散,分散在个别月份的12时至14时、18时至19时、20时至21时,现在取消了中午的尖峰时段,将另外两个时段延长为17时至19时、20时至23时。这些调整根据电力系统净负荷高峰制定,更具适应性,可实现削峰作用。”国网能源研究院财会与审计研究所主任经济师张超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季节分时,调整了峰谷浮动比例。“分时划分得越细,该机制的引导作用就越强。此前,河南的季节分时只把最冷和最热的12月—次年1月、7月—8月和其他月份区分开来。而《通知》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对2月和6月也有单独考虑。同时,尖峰时段上浮比例也由在高峰时段上浮64%的基础上再上浮20%,调整为在高峰时段上浮72%的基础上再上浮20%,相当于从基于平价时段上浮约96.8%调整到上浮106.4%。整个峰谷浮动比例都有提升。进一步拉大的峰谷价差将发挥更强的调节能力。”张超分析。

河南的举措并非个例。今年以来,浙江、安徽、江苏等地均对分时电价政策作了调整。“从多地调整情况可以看出,时段划分越来越细、峰谷价差有所扩大已成为一种趋势。”张超表示。

调整频率更加频繁

用户的调节能力对电力系统十分重要。“通过分时价格,引导用户发挥调节能力,有助于减少电力系统的投资。对于用电需求大、关注用电成本变化的工商业用户来说,分时电价对用电成本的影响,也会让企业根据时段调整生产,尽量在低谷时段用电,发挥分时电价的削峰填谷作用,以此降低用电成本。此外,除工商业用电的分时电价政策外,去年重庆还建立了居民用电的分时电价机制,湖北试行了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多种负荷的利用,进一步提升了对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张超表示。

“目前,我国31个省份(港澳台地区未统计)均已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省份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重新划分了峰谷分时时段、拉大了峰谷价差,通过价格信号积极引导用户错峰用电,进而降低峰谷差率。”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永利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

“新能源和储能快速发展,对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的影响日益显现,分时电价调整的频率或将越来越高。”张超认为。

强化与市场衔接

分时电价削峰填谷、优化用电方式的作用,使其成为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手段。

对此,张超进一步分析,分时电价更多指代代理购电的目录分时,目录分时电价只是电价分时信号的一种方式。如今,越来越多的分时信号体现在市场化价格机制中,也就是通过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交易以及售电公司的电价套餐体现。未来,分时电价政策将在居民、电动汽车等更广阔的领域应用,可供调节的用户范围越来越大。在此趋势下,分时电价如何更好地与市场衔接,让价格更透明、规范,让更多用户参与使用分时电价,还需基于实践开展持续研究。此外,当前虽已有不少省份明确分时电价的浮动基础是代理购电价加度电输配电价,但并不适应于所有地区,未来还需进一步规范浮动基础,确保政策更加简明清晰。

“长期来看,价格由供需决定是最有效的机制,也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之一。为更好地将不同时段的电力供求关系反映到价格信号上,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应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形成由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的机制。”林卫斌建议。

在王永利看来,未来各地还需根据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变化、新能源消纳、电力供需状况、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谷价差、实施范围。“一方面,执行季节性分时电价,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季节性特征比较明显,面临着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期间的‘双高峰’电力保供压力,以及春秋季节午间光伏大发等问题,全年执行一套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利于新能源消纳,价格激励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合理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引导用户在电力系统低谷时段多用电,能够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促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的有效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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