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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人大发布《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支持光伏与建筑、交通、工业、农业、通信设施等融合发展。安装光伏设施应当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采用农光、林光、渔光互补等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等循环利用体系,督促相关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文件原文如下: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推进、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制定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审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采用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绿色低碳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开展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开展舆论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三角等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工作沟通协作,推动资源能源合作,加强规则标准互认,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固碳增汇等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推动在标准制定、技术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章 双控转变
第九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统筹发展和减排,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探索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分阶段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完善节能审查、用能预算管理、节能监察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
可再生能源消费和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基础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碳排放评价和碳排放预算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管理,强化标准、计量、认证体系建设,完善能源活动以及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的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评价制度,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推动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碳排放分析。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节能降碳目标等因素,推动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科学分解碳排放预算目标。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分领域分批次组织制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国内、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制定,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衔接。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推动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碳普惠减排量管理,探索建立区域性碳普惠减排量交易机制,推动森林、海洋、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纳入交易。
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汇基础支撑能力,建立森林、海洋、湿地、土壤碳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汇量分析评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科学绿化,加强退化林修复、森林经营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林业碳汇产品开发,巩固提升森林碳汇能力。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统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开发碳账户、碳排放预测预警、碳足迹等数字化应用。
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推进数据共享,协同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探索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拓展和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浙江碳普惠平台,健全碳积分运行机制和权益激励机制,引导全民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第三章 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沿海核电和可再生能源,提升非化石能源占比,加强煤炭等化石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保供稳价,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沿海核电,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核电厂址,加快推进沿海核电项目的核准和建设。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核电厂址保护、土地征收等工作。
鼓励在区域供暖、工业供热(冷)、同位素生产、海水淡化、制氢等领域利用核能。
第二十三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中长期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批复的海上风电规划和本行政区域中长期目标,制定海上风电发展年度目标,建立健全海上风电管理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电场建设技术标准和配套管理制度。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发展海上风电,推动深远海风电建设,建设海上风电基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支持光伏与建筑、交通、工业、农业、通信设施等融合发展。
安装光伏设施应当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采用农光、林光、渔光互补等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合理布局制氢设施,构建氢能储运体系,统筹规划加氢网络,推动氢能在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氢能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氢能发展的政策,做好制氢、加氢(含制加氢一体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逐步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在火电、建材、化工等行业的转化应用。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划布局,推动火电厂与周边区域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做好火电项目规划扩建厂址的保护工作。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推动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建设和改造,推进大型高效气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电网范围,统筹资源与市场、电力发展规划与新能源发展规划、电网运行需要与系统经济性,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
第二十九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强技术创新,建设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调入省外绿色电力,鼓励用能单位依法购买绿色电力证书,推动高耗能企业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重。
第四章 绿色生产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加大对重点绿色低碳产业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项目准入政策,严格落实钢铁、水泥等行业的产能等量、减量置换政策,并通过资金、科技、人才等支持方式推动传统工业企业改造提升。
第三十三条 省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准入评价,推动重点行业、企业能效水平提升。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重点碳排放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动重点碳排放企业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鼓励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应用。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强化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加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落实绿色建造与绿色施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推动运输工具装备新能源化,制定高排放标准柴油车辆淘汰时间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多式联运枢纽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政策、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大宗货物从公路运输转向水路、铁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加快先进适用、新型能源装备推广应用,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低碳发展。
鼓励对老旧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淘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快递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等循环利用体系,督促相关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结合地区产业特色,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体系,加强可再生产品替代应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等不同层面的减污降碳协同模式创新和示范行动,实现多层面、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低(零)碳园区建设,创新低(零)碳园区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激励政策,推进园区用能零碳化和资源利用循环化。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四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低碳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制定建设与评价指南,给予政策激励。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并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节约型机关和“零碳”公共机构建设,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与评价。
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外,公共建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第四十三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反食品浪费意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
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督促指导生产者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推动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集中通报等方式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塑料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加快源头减量和替代产品推广,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绿色产品认证,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并通过认证。
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升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比例。
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
第六章 科技支撑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有关的重大科技创新和工程示范,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激发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研究开发资助、示范推广等方式,重点扶持绿色低碳转型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绿色低碳领域相关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联合体、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推动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和省级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加强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和碳汇核算等应用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支撑能力。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绿色低碳转型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五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制定绿色低碳技术评价标准和推广目录,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和交易体系,建立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对接渠道,推动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与能效、碳效水平挂钩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能降碳。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本地区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节能节水降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绿色低碳方向研发投入等税收优惠政策,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费优惠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转型金融试点,创新转型金融产品,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和识别体系,加大对转型金融的政策激励。
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时,将碳排放评价情况纳入信贷管理流程,实施差异化的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安排。
第五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重点领域节能监察和碳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强制性标准、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推动能耗强度降低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协同管理、协同考核,稳步实施对设区的市碳排放管理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评价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持先立后破,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2023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强调分阶段推动双控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条例,是我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需要。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长期的关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既要立足当下,又要着眼未来,很多政策制度需要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比如,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方面,国家明确“十五五”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碳排放双控制度,不再强调能耗双控考核。但是,目前碳排放双控相关的统计核算、碳排放预算管理、碳排放评价等基本处于正在或者尚未开始探索阶段。当前,我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低碳方面的专项立法,但是还缺少一部综合性的法规。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必要进行立法。
(三)制定条例是巩固成果和破解难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措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明显,在全国率先建成“双碳”数智平台,推动建设了一批低碳试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急需把这些经验成果进一步固化。同时,我省绿色低碳发展面临一些问题,高碳发展路径依赖依然存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有待加快,“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单位GDP碳排放降低目标等完成压力以及能源保供压力非常大,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破解和回应。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统筹多方合力。省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由徐文光常务副省长、高兴夫副主任任“双组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组成的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工作前移,大幅提高了起草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省“双碳”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作用,共同研究分析我省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和特色经验做法。
(二)加强制度衔接。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和《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衔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电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浙江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草案内容符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在合法性、合理性上经得起推敲。
(三)广泛听取意见。先后赴衢州、嘉兴、宁波、温州等市和相关县(市、区)召开立法座谈会,实地调研20余家企业。组织多次省级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重点对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新型能源体系、工业节能、科技支撑等内容作了专题研究。书面向11个设区市、20余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认真梳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逐一分析,并与相关单位点对点进行沟通和协调,尽力消除意见分歧。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57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外,包括双控转变、清洁能源、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科技支撑、保障措施等章节。内容涵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和科技创新这个关键支撑,着力从基础制度、新型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一)关于制度机制。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规定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对绿色低碳转型原则和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社会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落实国家对于分阶段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的实际,专门设立第二章“双控转变”,解决“怎么转变”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完善能耗双控,探索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重点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对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评价、绿色低碳标准体系、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碳排放交易等制度建设作了先导性安排,体现浙江先行先试。三是充分发挥我省数字化优势,通过建设“双碳”数智平台、探索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为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等碳贸易壁垒提供保障支撑。(第一条至第二十条)
(二)关于清洁能源。草案聚焦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多措并举提升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有效推动能源绿色转型、保供稳价。一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草案明确规定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沿海核电,推动深远海风电建设,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融合发展,布局制氢设施,推动氢能在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应用。二是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重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引导天然气消费。三是加强储能体系建设,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科学布局并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四是为协调项目用能保障,推动达成能耗双控目标,草案明确规定要采取措施调入省外绿电,推动高耗能企业增加绿电消费比重。(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三)关于绿色生产。一是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加大对重点绿色低碳产业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力度。二是推动工业降碳,明确通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强化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准入评价等手段,实现工业能效提升、绿色低碳转型。三是推动建筑业降碳,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加快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四是推动交通领域降碳,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五是推动农业降碳,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鼓励对老旧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淘汰。六是率先提出服务业降碳,促进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快递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七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设备退役潮和国际碳贸易壁垒,草案对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减污降碳协同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
(四)关于低碳生活。一是推进低碳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并给予政策激励。二是针对公共建筑、公共机构节能空间较大的实际,强化建筑运行节能,推进节约型机关和“零碳”公共机构建设,规定公共建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三是针对食品浪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等难题,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经营者的责任,推广绿色产品,倡导绿色出行,全方位强化各方绿色低碳意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五)关于科技支撑。草案聚焦把牢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有力度、全方位激发创新活力。一是要求设立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推动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充分发挥全国唯一、落户浙江的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在绿色技术对接方面的优势,推动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落地。三是通过完善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先进技术推广等措施,激发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活力。(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财政保障力度,通过基金引导、政府采购、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强化金融支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绿色发展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三是对在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推动能耗强度降低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协同管理、协同考核,稳步实施对设区的市碳排放管理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确保绿色低碳转型落实落地。(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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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发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文件明确,对于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如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增量配电网有关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指出,鼓励增量配电网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自我调峰、自我消纳”原则在增量配电网内消纳,不得向其他电网送电,不得增加自治区级电网调峰压力。原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增量配电网有关政策意见
3月12日,凤庆县2024年第二批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优选竞争性磋商公告,凤庆县纳入《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中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4个,装机规模36万千瓦,概算总投资15.28亿元。一标段:大树林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优选。大树林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10万
日前,有网友咨询,《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此文件发布后,原2024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征求完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是否还有效?该新政策文件发布后,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是属于集中式
根据国家能源局1月27日公布的2024年全国并网光伏装机统计数据,2024年,我区新增并网光伏装机容量2455.3万千瓦,同比增长295%,创新高,新增光伏装机量在全国排第二位。其中新增集中式光伏并网容量2321.3万千瓦,新增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134万千瓦(含80万千瓦户用)。截至2024年底,我区累计并网光伏装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开展2025年2月份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工作,虚拟电厂(能源聚合类)、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各有3家企业这注册入市。详情如下:2月申请注册的安徽省充换电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虚拟电厂(能源聚合类)符合市场注册条件。2月申请注册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
从光伏联播官微获悉,1月24日,由时代绿能投资建设的溧阳市高新区杨庄村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完成全容量并网投入运营。据悉,该项目是溧阳市当前最大的集中式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选址于溧阳市昆仑街道,项目总装机规模交流侧容量达69.9MW,直流侧容量为93.7MWp,选用590/595/700Wp单晶N型
近日,云南电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范围内首次发布《35kV~220kV集中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云南全省光伏项目接入提供关键指引。该《规定》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及云南本地实践制定,为集中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了全流程技术规范,将显著提升项目前期工作效率、降低建设成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近日,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富沾新能源100MW光伏发电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公示》,根据公示内容,滨州市沾化区富沾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新建富沾新能源100MW光伏发电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滨海镇小沙工业园附近,项目占地面积约168.15公顷,建设装机规模直流侧120M
2月18日,耿马县人民政府发布耿马自治县2024年第二批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选结果,中选人为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公告显示,耿马自治县2024年第二批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四排山光伏发电项目二期),装机规模15万千瓦,概算总投资5.7亿元,建设地点位于耿马自治县四排山乡。据悉,原则上开工后8
2月8日,云南电网公司发布《35kV~220kV集中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为南方电网首个集中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技术规范,可为云南省光伏项目接入提供关键指引。云南电网公司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及云南本地实践制定该规则,为集中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了全流程技术
3月20日,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柳州市柳江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二期)、钦南区临港工业区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N型单晶硅双面双玻组件采购成交候选人公布,第一成交候选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6694748.44元;第二成交候选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6612736.20元
在邢台新能源职业学院,晶澳智慧能源数字化平台系统如同隐形的“校园管家”,正悄然改变着校园的用能方式,助力校园用能实现舒适体验与节能降耗的完美平衡。遇到寒潮时,教室热力单元通过分析教学作息规律,可以自动匹配课前预热、课后调温模式,1小时内构建出18.5℃±0.5℃学习热岛。在宿舍区,算法通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3月20日,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一则项目信息公示,经河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市能源局组织专家对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发自用14.206MW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了评审,原则上通过。据悉,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铝山西新材料厂区内,装机容量14.206MW,项目单位为中铝山西新
2025年3月1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服装集团标准化示范牧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该项目总投资13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羊绒服装集团标准化示范牧场中的建筑物屋顶,装机容量250kW,设计安装580Wp单晶单玻单面光伏组件468块,阵列式安装角度14度。该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发电系统
日前,关于山东省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扎实推进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提速鲁北基地建设节奏,在运光伏发电装机达到8250万千瓦以上、保持全国领先优势。原文如下:关于山东省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
日前,甘肃武威市公布2025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等级,公示显示,全市无评估等级红色地区,民勤县、凉州区评估等级为全部黄色、古浪县、天祝县部分地区评估等级为黄色,其余为绿色。原文如下:关于发布武威市2025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等级结果的公示为促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
3月20日,湖南东安县发改局发布关于我县2025年一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的公示。根据公示文件,东安县可开放容量为1.454万千瓦,国网东安供电公司对东安县分布式光伏设备可开放容量进行了测算并报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县2025年一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的公示根据《湖南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25.46MW光伏帮扶村级电站项目正式复工,该项目以新能源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核心,致力于推动县域经济的绿色转型,总投资10790万元,总装机容量25.46MW,覆盖凉城县麦胡图镇、六苏木镇、鸿茅镇、岱海镇四个行政区域。项目预计2025年5月底全部建成并网。该项目分为5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的通知。各地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组织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营造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得指定经营主体,不得强制要求配套产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新能源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这是继1439号文后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再一次升华与深化,能够有效解决消纳困难、资源错配等问题,从而
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发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文件明确,对于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如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3月1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快建立以区域碳预算、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为重点的碳排放双控制度,扎实推进“6+1”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全省碳排放强度力争降低4.48%以上,为“十五五”高质量完成碳达峰目标打好基础
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农村自建房按规定翻新、翻建,推广一体式光伏屋顶。原文如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提振和扩大消
3月3日,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连补两年。原文如下: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浙江省推动碳排放双控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光伏+”行动,有序推进核电、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到2025年底,新增风电光伏装机600万千瓦、核电装机1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占
3月3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
2025年开年,浙江杭州几大科技公司的横空出世,让浙江再次成为全国瞩目的焦点。对于分布式光伏而言,浙江省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有关补贴政策、绿色办理通道、并网政策、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多项具体的支持政策,打造了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为分布式光伏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近期,天合富家在
2月17日,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促进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支持深远海风电、漂浮式光伏、波浪能、潮流能,以及绿色氢氨醇制备等绿色能源项目。原文如下: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促进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宁波市推进建筑领域屋顶光伏高水平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目标:新建房屋建筑方面,坚持持续全面强制性推广分布式光伏系统,确保新建建筑光伏覆盖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方面,按照“宜建则
截至2025年1月底,浙江省内电源总装机突破1.5亿千瓦大关,达1.52亿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容量达5908万千瓦,占比近四成。风电光伏发电合计装机达到5596万千瓦,成为电源装机增长的主力,并超越煤电成为浙江第一大电源。伴随装机规模增长,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在电力保障上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数据显示,
2月5日,无锡市发改委公布2025年重大产业项目名单,光伏类项目共14个。其中,包括5个光伏发电项目,9个硅片、电池、组件及辅材制造项目,详情见下表:
1月27日,宁波市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并就该政策进行了解读。通知指出,本次调整的背景主要受光伏组件价格影响,2023下半年起,各类家庭屋顶光伏建设成本大幅下降,已实现平价上网,实施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大幅下降。本次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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