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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指南》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规〔202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扎实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国能综新能〔2013〕9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3年11月14日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验收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验收质量,根据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含市辖区的城镇区域)110千伏及以下公用电力设施,包括相关输电、供电和因公用电网覆盖能力不足而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局域网等电力设施。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包括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总体验收。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按单个项目计列单项工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按县域计列单项工程,可再生能源局域网项目统筹考虑建设规模、涉及地区等因素确定单项工程计列方式。
第四条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总体验收,一般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2年内完成。含110(66)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可适当延迟验收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单项工程的验收。单项工程建成投运后,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在8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
项目法人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后,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收到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总体验收,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验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安全优质、经济合理,促进农村电力保障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单项工程验收
第八条单项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编制单项工程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竣工建成规模等。
(二)工程管理情况。设备选型简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项目招投标情况,是否符合工程承发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实施简要情况,建成规模与投资计划是否存在偏差;监理简要情况,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准确;项目调整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竣工资料编制及移交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编制情况,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的编制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项目结算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情况,审计相关情况;项目超支或结余的情况及原因;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行为。
(四)验收结论。包括项目交付生产(使用)的情况,单项工程验收结论。
第九条项目法人汇总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情况。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总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配套资金,总体建设任务、具体项目清单,绩效目标要求等。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调整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情况,项目法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项目决算及审计总体情况,资金支付总体情况,结余资金和设备材料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单项工程验收情况。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主要验收意见,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工程实施取得的成效。工程实施解决的主要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电力保障能力情况等。
(五)总结和建议。总结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的重点和有关建议等。
(六)附件。项目验收一览表、各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其中项目验收一览表须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竣工时间、计划总投资、决算金额、验收结论等信息。
第十条项目有调整变更的,应在项目调整变更程序执行完毕并验收后,方可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第三章 项目总体验收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总体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对存在多个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法人的省(区、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分别对各项目法人的项目进行总体验收,汇总全部项目法人的验收结论后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项目总体验收,并对单项工程进行抽查。项目总体验收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验收准备。确定验收时间和被抽查的单项工程,成立验收工作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制定验收大纲,通知项目法人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依据验收大纲对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逐项进行审查核实。
(三)现场验收。组织对项目法人开展单项工程现场验收,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单项工程现场验收比例不低于项目法人同类项目总数的10%,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单项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局域网项目验收比例不低于项目法人同类项目总数的30%。
(四)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情况,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五)整改复查。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按验收意见进行限期整改,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组织复查,问题整改到位后通过验收。
(六)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对本省(区、市)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验收工作组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验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请款情况,包括请款次数、每次请款时间及金额等;
(三)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累计征收、累计还贷及累计未还贷金额等;
(四)对列入抽查范围的每个单项工程,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备案手续、工程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决算报告、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五)其他所需资料。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资金结余情况;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入地电缆、未重点投向农村生产生活电力服务领域等情况;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合规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验收工作组组织对抽查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核对工程情况,检查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是否吻合,施工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等。项目法人应做好现场验收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总体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验收组织情况。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日期、抽查项目、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安排等。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招投标管理、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项目法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超支或结余总体情况及原因分析,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累计征收、累计还贷及累计未还贷金额等。
(三)验收工作组对各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验收结论。
(四)各项目法人针对验收结论的整改情况。
(五)本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实施效果分析。工程实施解决的主要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电力保障能力情况。
(六)总结和建议。对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对项目总体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项目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存在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入地电缆、未重点投向农村生产生活电力服务领域等情况的;
(五)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且未履行调整手续的;
(六)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论证不足、设计失误造成工程未达到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有关技术要求的;
(七)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八)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指南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国能综新能〔201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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