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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个光伏项目因违规占地受到处罚,光伏用地问题再次成为行业热点聚焦。
光伏装机一路“狂飙”的同时,用地需求也在同步提升。叠加新旧政策更替之际,存量光伏项目用地性质存在界定不清晰,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用地矛盾进一步加剧。
进入“十四五”后,随着国土“三调”调整推进以及数据的融合,光伏用地问题逐渐清晰。今年3月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光伏行业长期存在的用地乱象迎来终结。
该文件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范畴,并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用地监管和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为后续光伏项目的用地管理提供了切实有政策依据基础。
从近期违规问题来看,主要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超出批准范围进行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尤其是建设光伏升压站领域,今年7、8月山西公布的两则违规光伏项目,均为占地建设光伏升压站。
按照三部委最新规定,光伏配套设施用地,包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应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在此外,发生在今年4月的另一则光伏用地违法案例中,安徽宿松县高岭乡高岭村村民委员会以租赁的形式、擅自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给宿松岭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建设光伏项目升压站及办公楼。
该事件问题也在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找到明确答案。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将近两年国家及地方下发的有关光伏用地政策进行整理,供光伏行业同仁参考。其中,地方层面共有内蒙古、贵州、山西等12个省份明确光伏用地政策。
一、国家层面
部门:自然资源部
时间:2023年3月28日
政策文件: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各地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部门:自然资源部
时间:2022年12月5日
政策文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主要内容: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体现科学、合理的用地原则,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荒地、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用耕地、林地,并尽量避开特殊保护区域。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在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管理等条件下,综合考虑光能利用、土地集约、工程投资、环境保护等,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优化站区总平面设计,紧凑布局,减少用地面积。
部门:自然资源部
时间:2022年11月1日
政策: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
主要内容:
辽宁、黑龙江、湖北、四川、贵州、甘肃省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一2035年)》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任务和《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你省(市)完成了“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符合质检要求,从即日起正式启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具体以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矢量数据成果为准。其他有关事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72号)执行。
部门:水利部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5日
政策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二、地方层面
1.贵州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7日
政策文件:贵州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改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恢复情况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恢复整改措施,会同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整改,所需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取“草光互补”等复合模式,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1.8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2.山西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0日
政策文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规范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光伏电站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亚高山草甸,光伏方阵选址应避让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增加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的重要牧草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区、草原自然公园内的草地。
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光伏方阵用地应采取复合利用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生态修复方案》,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情况及《生态修复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明确意见。
光伏电站配套设施用地须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林光、草光互补”的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由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避免项目建设对生态安全造成影响。
时间:2023年4月26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光伏项目建设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离地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5米、高于灌木林最高点1米。
光伏板阵列桩基间距应满足大中型农机进场作业和农作物生长的光照、空间需求。农业、林业生产要方面,鼓励各类光伏复合项目种植经济作物,建设设施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水土保持,配合植树造林,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不得种植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作物,光伏复合项目农业年收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最低收益,努力实现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和企业效益共赢。
时间:2023年1月10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主要内容:
完善土地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建立健全土地兼容复合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政策,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管理、统筹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地下空间开发。研究出台“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用地政策,推动土地资源与光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用地需求。
发布时间:2022年6月7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光伏扶贫及光伏复合项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要求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林草部门出具不影响生态安全的意见后实施。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四)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整改纠正,确保农用地面积质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状况。
3.内蒙古
时间:2023年6月5日
政策文件: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采用“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光伏方阵用地,由当地林草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认定意见。对不改变土地用途,按原地类认定的,允许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及租赁协议,报旗县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光伏方阵用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用林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板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林地的,项目备案告知书中应明确要求必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建设,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用草要求。光伏方阵用地采用“草光互补”模式的,不得破坏草原土壤结构或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1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用地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时间:2023年10月21日
政策: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挥好未利用地资源优势。充分抓住新能源发展机遇,发挥我区未利用地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国家和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对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方式;推动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用地,保障地方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长期、可持续的土地收益。
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政策:阿拉善盟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
方案要求,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用地及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旗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旗人民政府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多种方式供地,落实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政策。
提升低效用地价值。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河北
时间:/
政策文件:关于征求《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意见的函
主要内容:
合理设置光伏方阵间距。光优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光伏板南北向问距应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坡度、坡向等因素,结合每个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论证,光优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原则上要求光优支架最低点高于地面3米,桩基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7米,确保光照能遭盖到地表植被,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产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代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须采取“革光互补”等复合模式,光优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保障草原生产经营、森林草原防火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大型机械作业需要,确保不实际压占草原,不破坏原有植被,不改交地表形态。
5.江苏
时间:2023年5月12日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文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因地制宜,通过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和“渔光互补”等复合用地模式,具体要求为:
1、农光互补模式:占用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板要求前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阵列前后排柱间距不少于8米。露地种植“农光互补”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间距不小于4米,行间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下边缘距离种植土壤的高度不小于2.5米,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种植作物正常生长光照要求,或采用补光方式满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
2、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
3、渔光互补模式:光谷阵列安装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外塘渔业养殖“渔光互补”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间距应不小于4米,行间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的下边缘距离池塘常年水位高度不小于2米。光伏阵列占用生产通道时,组件最低点距离生产通道地面不低于2.5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之前已按《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办理立项的动工或未动工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对于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未立项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6.安徽
时间:2023年1月12日
政策文件: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75号提案答复的函
主要内容:
严守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补划调整工作中,提前将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和重大项目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调出,对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并采取相关修复措施,助推新能源产业持续发展。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国土空间规划走”的要求,分类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光伏产业项目,所需计划指标在省政府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光伏产业项目用地,指导各地要优先使用存量土地,确需使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的,与各地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保障用地需求。
7.宁夏
时间:2022年9月7日
政策:关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建设光伏风电项目。鼓励优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矿废弃地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按原地类认定,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一般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复合项目、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的光伏发电项目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8.云南
时间:2022年8月31日
政策:云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
主要内容:
对符合我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架设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方阵用地,满足光伏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的架设要求,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捲荒。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其他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场内道路等功能分区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
9.新疆
时间:2022年6月29日
政策: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主要内容:
规范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优先利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Ⅰ级林地、园地。对于不形成实际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允许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质,以“复合用地”方式使用(详见附件)。简化风电场(风机点位)用地预审及变更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
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新能源建设清单的项目,及时开展新能源项目土地、林地、草地现场踏勘,实行用地手续并行办理,提升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效率。项目用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管平台填报,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10.河南
时间:2022年5月25日
政策: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鼓励引导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可以使用不稳定耕地,不占或少占稳定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应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强化对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项目发展布局,严格履行核准备案程序﹔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土地综合利用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违规使用土地的一律从严查处。
对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1.天津
发布时间:2022年1月3日
政策文件: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二)光伏发电项目的选址应尽可能避让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相关规定,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履行相关程序。
(三)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对使用一般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防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不减少;对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四)海上光伏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需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审批手续;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需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后,再行申请办理相关用海手续。
(五)光伏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光伏方阵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盖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发电项目需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的,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利用温室大棚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农业农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浙江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7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主要内容:
在不违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规禁止性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允许1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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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
11月2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详情如下:《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
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根据通知,2020年11月,部印发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分类指南》试行三年来,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日前,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1075-2023)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
日前,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新疆达坂城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达坂城广恒乌鲁木齐达坂城区50万千瓦光伏项目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的批复》。文件中指出,项目临时用地面积为3928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临时便道,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023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6日。文件要求新疆达坂城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征占用草原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
11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主要针对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要求。通知强调了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和海域资源稀缺性增加的背景,提出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缓解用海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总体要
日前,陕西省某市印发了《关于开展千村光伏行动摸底工作的通知》,拟全市遴选1000个行政村建设光伏电站。根据文件,摸底内容包括各村建设光伏电站需求、土地条件以及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其中,要求单个村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用地为沙地、裸土地、盐碱地、废弃工矿用地天然牧草地或覆盖度
“双碳”周期,风、光新能源以主力能源之姿急速前行,但与规模扩张同行的是日益陡升的用地矛盾,土地风险成为新能源投资商急需重视的考量因素之一。多项目被“砍”日前,安徽能源局通知调整2021年竞配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将此前的超3GW项目缩减为1.1GW,共砍掉17个项目2.2GW规模,而原因主要受水利、用
10月30日,自然资源局联合达来胡硕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联合执法。在达来胡硕苏木巴润布尔嘎斯台嘎查(原巴润村)南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两局进行违法占耕拆除。采取明确整改工作要求和时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措施,引导鼓励违法违规户自行整改拆除。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806号(工交邮电类256号)提案答复的函》,对健全完善新能源项目规划开发机制,加强跨区外送和就地消纳能力,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完善新能源电价形成机制,加大新能源发电技术攻关等问题进行了答复。详情如下: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
国家能源局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多措并举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继今年6月突破13亿千瓦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再创新高,截至10月底突破14亿千瓦,达到14.04亿千瓦,同比增长20.8%,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49.9%,其中水电4.2亿千瓦(常规水电3.7亿千瓦、抽水蓄能5004万千瓦)、风电4.
11月28日,中国电建所属中国水电(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士马勒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正式签署马来西亚霹雳州漂浮光伏发电制绿氢及储氢一体化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该项目位于马来西亚霹雳州,主要工作内容为漂浮光伏、制氢单元、储氢单元的设计、采购和建设工作,建成后将成为马来西亚首个大规模利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当地时间11月28日,中国电建所属中国水电(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士马勒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正式签署马来西亚霹雳州漂浮光伏发电制绿氢及储氢一体化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该项目位于马来西亚霹雳州,主要工作内容为漂浮光伏、制氢单元、储氢单元的设计、采购和建设工作,建成后
泰国目前最大的工厂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位于距首都曼谷约100公里的春武里府WHA伟华工业区内,由中国企业浦林成山与泰国WHA伟华基础设施及电力大众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一期项目装机容量19.44兆瓦,于2022年11月底开始运行。项目二期工程预计明年完工,运行并网后总装机容量将达到24.24兆瓦,年发电量3000余
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
11月28日,中共嘉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全面打造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先行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打造零碳农业生产示范点,推进全县“光伏+”共富示范样板建设。以工业理念抓农业,推动现代农业“机器换人”步伐,推进农机装备质量与标准体系建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2023年12月全国各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陆续公布。12月,浙江、上海、北京、广东、湖南、江苏、江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重庆、新疆、福建、广西20个地区执行尖峰电价,较上个月增加了9省市。进入12月也正式进入迎峰度冬阶段,许多省
2023年10月,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共接收投诉举报889件,办结投诉举报1273件(含往期结转)。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当月接收情况2023年10月,12398热线共接收投诉举报889件,环比增长3.01%、同比增长28.28%。其中:投诉788件,环比增长5.07%、同比增长27.30%;举报10
目前,我国新能源装备回收利用产业发展面临着经济效益尚不明显、技术体系尚不成熟、政策监管尚不完善等问题。随着新疆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产业升级和设备更新换代加速,部分投产较早的新能源装备将面临批量退役问题,提前谋划做好新能源装备全寿命周期利用工作,对助力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和
11月24日,从江苏扬州供电公司获悉,截至目前,扬州市有103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装机容量整体“打包”作为虚拟电厂,通过光伏聚合商能源管理平台接受扬州电网调度管理。据悉,扬州供电公司调度主站“打包”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8.3万千瓦,整体调节负荷能力相当于新建了一座大型110千
近日,加纳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商BPA与国家电站承包商FSG的相关领导莅临安泰新能源参观拜访,安泰新能源CEO黄丽琴女士、商务开发经理洪红梅女士等进行了热情接待。同时,三方达成友好合作,签订5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支架供货协议,该项目位于加纳延迪,预计建成后,每年可为加纳输送9千万度的清洁电力,
12月1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3年11月27日-12月1日)。政策篇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纳就地平衡辽宁发改委下发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28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对《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确保我省分布式光伏科学
日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通知提出,到2025年,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合理、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系列相对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今年以来,湖南光伏发电建设明显提速。2023年1-10月,湖南新增光伏装机392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1028万千瓦,较2022年底增长62%;全省光伏发电量超过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0%。从今年8月起,湖南全省光伏装机首次超过风电,且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为653万千瓦,占光伏发电总装
日前,西藏自治区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五条提出,国家支持在青藏高原因地制宜建设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体系,加强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
11月3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在阿联酋迪拜正式开幕。本次大会将持续至12月12日,将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预计有超过7万人参与。COP28Solar+Pavilion开幕式现场,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谢玉红致辞。COP28将对《巴黎协定》实施情况
国家能源局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多措并举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继今年6月突破13亿千瓦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再创新高,截至10月底突破14亿千瓦,达到14.04亿千瓦,同比增长20.8%,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49.9%,其中水电4.2亿千瓦(常规水电3.7亿千瓦、抽水蓄能5004万千瓦)、风电4.
从呼图壁零距离官微获悉,11月28日,昌吉州国投、华东院呼图壁县10万千瓦光伏项目开工。据悉,此次开工建设的州国投、华东院呼图壁县1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总投资4.84亿元,占地4800亩,建设规模10万千瓦,储能时长2小时,年均发电约1.7亿度,电力接入呼图壁工业园220kV变电站,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生
11月29日,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正于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义馆)火热进行中。晶澳科技作为全球新能源发电解决方案平台企业,在W2-E03展位展出了包括旗舰新品DeepBlue4.0Pro在内的多款高效产品及储能产品,受到媒体和现场参展观众的关注。前沿产品,赋能未来本次展会,晶澳科技展出6块高效光伏
11月30日,硅业分会发布国内单晶硅片价格。M10单晶硅片、N型单晶硅片、G12单晶硅片仍处于下滑态势,M10单晶硅片均价2.27元/片,N型单晶硅片均价2.34元/片,G12单晶硅片均价3.32元/片
11月30日,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发布2023年10月全国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10月光伏发电利用率97.5%,1-10月达到98.2%。原文如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为引导新能源理性投资、有序建设,现将2023年10月各省级区域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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