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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自2023年4月24日至5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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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4日
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动全市新能源项目(指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海上风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科学有序开展光伏、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规范新能源项目管理,支持新能源项目由外来投资方单独开发向同地方国有企业合作开发模式转变,形成联动协调发展新格局,逐步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决策部署,坚持目标规划导向,完善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消纳空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科学依据各县(市、区)当地风、光资源状况、电网消纳能力、产业规划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新能源年度开发规模和布局。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区域资源导入、属地发展便利、争取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采用入股合作等创新模式参与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更充分有效用好资源禀赋,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调动投资主体参与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跃升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扎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创新发展模式,统筹资源开发,鼓励支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合作参与竞配开发新能源项目,鼓励“投建营一体化”项目模式,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重点引进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优质新能源项目和企业参与竞配共同开发。
(三)坚持合作共享。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国有企业统筹资源及市场开发优势,鼓励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模式转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支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开发,科学建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推进新能源项目长期可持续发展运营。
三、主要目标
适时分批次提出我市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场址、规模、时序、方式及有关技术要求,同时落实项目用地、接入条件,合理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公开选择,综合评分高的联合体开发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通过快速转化一批地方资源、快速建成一批新能源项目、快速引进一批产业链企业,有效积累国有资本,产生国有收益,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市国有企业实体化转型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形成联动协调发展新格局,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配置项目条件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须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开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批准纳入采矿权出让计划有关项目等特殊保护区域,同步考虑项目配套电网送出空间及配套电网建设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与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摸排属地可开发集中式光伏土地资源情况,根据项目的开发时序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按照竞争性配置的时间要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竞配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公开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配置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能力、投资业绩、用地集约性、复合型综合开发方案合理性、建设周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带动配套产业落地评估等。
(二)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须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开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批准纳入采矿权出让计划有关项目等特殊保护区域,同步考虑项目配套电网送出空间及配套电网建设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与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摸排属地可开发集中式陆上风电土地资源,根据项目的开发时序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按照全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要求,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条件成熟新增场址逐级上报并申请列入省陆上风电规划,根据项目纳规情况及开发时序制定开发建设方案。按照竞争性配置的时间要求,由各县(市、区)将竞配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公开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配置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能力、投资业绩、用地集约性、测风及风资源评估情况、风机设备先进性、建设周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带动配套产业落地情况等。
(三)海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在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分布和海上风电建设条件,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候鸟迁徙路线等重要、敏感及限制区域,牵头研究海上风电新增场址开发可行性,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意见,按照全省海上风电发展要求申报列入省海上风电规划。按照省能源局对海上风电项目竞配的有关要求,适时公开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配置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能力、投资业绩、建设方案合理性、建设周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带动配套产业落地情况、施工安全措施等。
五、主要实施步骤
(一)资源统筹摸排。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根据承接全市重大项目开发任务的实际情况,按照“重点片区统筹开发”、“属地项目优先平衡当地发展”等工作原则,分别加强与属地政府对接,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规划发展的情况,确定开发资源选址地块及规模,以县级为单位摸排梳理一批条件成熟的新能源项目,并与土地权属方签订开发用地意向书。如摸排的开发场址涉及农垦、雷林、盐场等公司所属土地的,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应充分征求所属企业意见,共同制定开发方案,原则上要求单个竞配项目不少于5万千瓦。
(二)可行性评估。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将摸排新能源资源对接属地政府进行可行性评估,鼓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发展需求支持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股合作开发。同时,市、县(市、区)国有企业需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深入科学的财务可行性分析,所得收益须覆盖项目的投资及各类成本,切实做好风险防控,投资利润和资产收益由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确保项目长期持续运营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审核实施竞配。属地政府将成熟的新能源资源以县级为单位报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进行组织竞争性配置,支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新能源头部企业、产业链优势企业等共同组成联合体开展战略合作竞配开发新能源资源。原则上竞配新能源项目优先支持对县(市、区)有重大项目资产投资、对应承担县(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片区开发任务的国企联合体参与。
(四)竞配规则制定。市发展改革局将根据资源所属地区的重大项目及产业规划发展情况,制定符合属地新能源融合发展有关规则给予竞配实施。
(五)鼓励参与模式。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为主导,牵头组织成立联合体进行参与竞配。一是借助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属地政府沟通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新能源头部企业技术优势及资本优势,合作成立联合体进行竞配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竞配成功后将研究采取“互参互控”形式,分设项目开发公司,运用股权合作投资促进属地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二是研究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新能源头部企业、相关产业企业通过共同组成联合体进行竞配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新能源项目竞配开发。项目开发公司组成企业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合作模式及退出方式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能源头部企业通过资产评估方式,适时合理依规收购优质股权,实现全资控股做大做优自有资产。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根据实际减轻财务整合管理成本。
六、竞配流程
(一)评分条款设置。市发展改革局将参照配置资源属地产业发展情况及平衡属地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开发情况,合理设置符合属地发展要求的竞配评分标准。
(二)组织申报。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增申报纳规陆上风电项目根据属地制定配置工作方案,经电网企业合理评估属地消纳能力后,组织企业开展竞配申报工作;海上风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省能源局后续下达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业主配置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全市配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分别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发展改革局门户网站、公众号发布,通知明确申报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具体要求、申报截止时间等事项。
(三)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按照所定程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提交资料,竞配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及评审。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增申报纳规陆上风电项目的遴选结果由竞配实施单位进行通报;海上风电项目遴选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程序进行通报。
(四)结果公示。根据遴选评审结果,分别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发展改革局门户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实施。待公示完成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组织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立项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待省能源局竞配明确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业主并印发开发建设方案后,按照省有关工作要求,有序组织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全盘统筹、规模发展”的要求,成立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开发领导小组,督促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供电部门会同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摸排辖区内集中式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电网消纳空间以及协同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按照竞配要求进行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局指导做好集中式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配工作。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研究全市海上风电新增场址资源情况,并加强与省能源局沟通对接,适时将海上风电新增场址资源上报省纳入规划,并按照省统筹竞配的要求,制定全市海上风电竞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部门协调支持力度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共识,共同支持新能源项目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新能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2、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全市能源指挥部统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便利新能源项目管理,促进新能源便利化开发。
3、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实新能源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做好新能源项目用地保障、规划调整工作,加快推进用地、用海审批等支持性文件办理工作。
4、生态环境部门支持指导促进新能源项目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指导项目依法开展环评工作。
5、住建部门按照职能指导新能源企业加快做好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作。
6、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探讨新能源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的新模式。
7、电网企业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项目消纳并网管理,促进配套电网工程与新能源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8、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要创新发展模式,结合自身发展需求研究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开发模式,促进重大开发建设任务和新增新能源项目资源融合开发。
9、湛江农垦局、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广东盐业集团湛江属地盐场等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实际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及支持属地政府做好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土地资源摸排开发工作,合理盘活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三)规范项目建设清理机制
统筹加快推进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和清理工作,盘活存量资源有效利用。存量已取得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2年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开工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限内仍不能实现开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督促县(市、区)发改部门及时给予取消核准(备案)文件,将释放的土地等资源合并通过竞配方式支持其他成熟项目建设。对仍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项目,仍按原核准(备案)要求执行,不参与竞配。已取得竞配的新能源项目,企业需对推进项目建设等承诺事项负责。
(四)支持合理配置储能系统
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已成为构建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抓手。为减缓电网扩容投资压力,发挥储能项目调峰作用,我市大力支持企业建设新能源项目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将配置储能系统方案作为竞配优选参考依据。企业要加强与供电部门对接,根据发电系统实际需求增配储能设施,有效解决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具有不连续性和间歇性的问题,为电网提供稳定的高品质电力供应,增加电网调峰需求。
(五)强化监督压实企业责任
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投资主体承诺在参与新能源竞配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等要求,企业投资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参评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我市新能源建设指标竞配申请,同时严格予以追究,企业失信信息和承诺履约情况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六)带动产业协同加快发展
各县(市、区)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鼓励推动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协同发展,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业先落地生产的资源开发模式,进一步补齐属地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短板。为进一步延伸新能源产业链,研究加快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制造生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方面的布局,大力招引一批高质量产业项目落地实施,打造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完整产业链条。鼓励具备技术优势的新能源装备企业针对湛江资源特点,研究开发适用性装备,并加速在市内项目应用。支持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建设新装备示范项目。深入发掘新能源在县(市、区)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将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本意见解释权在市发展改革局。意见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局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意见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以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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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江门新会区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指引,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电监资质〔2012〕6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江门市发展改革局相关要求,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
5月13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逐步建立以电力消费为核心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提高清洁电力消费比例。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加快开展建筑光伏一体
5月13日,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建筑”农房建设项目风貌管控要求需符合《江门市“光伏+建筑”风貌管控指引和图集(第一版)》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分区控制标准(1)禁建区:“光伏+建筑”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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