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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构建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的大数据绿电供应体系

2023-04-10 13:41来源:青海省发改委关键词:大型风光基地绿电交易青海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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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融资及税收政策

14.落实奖补激励。统筹使用好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技术改造、评估考核、奖励激励,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应用示范、重点项目建设等。2023-2025年,对一次性新建3000个机架以上的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达标后分步给予以奖代补。(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鼓励省内数据中心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大数据中心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的支持范围。统筹使用现有企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后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大数据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对符合《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相关要求的数据中心项目,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贴息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16.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按照《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内事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七、人才引育政策

17.强化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培育。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大数据产业发展亟需人才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积极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与软件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支持并享受相关待遇。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大数据产业学院或人工智能产业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岗位技能培训。各地对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18.实施引才工程。西宁市实施创新创业扶持和“引才聚才555计划”,对直接引进(工作调入)的一至四类(杰出、领军、拔尖、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4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柔性引进的一至三类(杰出、领军、拔尖)人才,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海南州落实招商引资激励措施,对申报成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对企业高管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不低于40%予以奖励。(省内事权,责任单位:西宁市、海南州政府)

八、营商环境政策

19.简化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各市州政府对引进的重点大数据企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在数据中心建设领域试行“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容缺受理”等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实行专人专班全程负责,为企业提供零距离、零跑腿的优质服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加强通信网络保障能力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采用多线接入网络,基础电信企业不得对第三方数据中心出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政策或进行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歧视性定价。努力降低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成本,对优化通信网络结构建设涉及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

本《政策措施》对象为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登记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及授权经营的大数据企业,主要为:大数据存储、采集、清洗、加工、人工智能、超算中心、大数据安全、云平台建设运营、大数据相关知识教育和培训等企业;智能端产品制造、芯片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大数据、互联网+服务行业、服务领域应用融合企业,主要包含呼叫中心、电子商务、精准营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机架数达到1000架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以上《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市州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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