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四条提到: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区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九号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发挥河湖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湖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连通河湖的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河湖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河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河湖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河湖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涉及河湖管理的,其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对损害河湖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黄河、嫩江、西辽河等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额尔古纳河、黑河、呼伦湖、乌梁素海、达里诺尔湖、岱海、东居延海、哈素海等河湖的保护和管理规划,由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河湖的保护和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保护和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要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河湖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依据。
第十一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擅自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五)围湖造地;
(六)违法取用水资源;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八)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
(九)向河湖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
(十)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国家批准的,依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主体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滩地利用分区分类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以及岸线分区保护和管理要求。
主河槽区内不得新增农作物种植面积,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退出。
耕地占补平衡用地和耕地后备资源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补充,影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耕地应当逐步退出。
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科学划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查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空间依法从事旅游、文体娱乐、科学实验、景观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道采砂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水资源控制指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强度,保障河湖断面生态流量 (水量)。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确定的水资源指标组织制定下一级取用水总量、生态流量 (水量)和强制性用水定额等水资源控制指标。
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保障河湖合理生态流量 (水量)。
第二十条 自治区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建设河湖监测站网,合理布局河湖水资源、水环境监测站点,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遥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河湖水量、水质、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等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建立河湖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湖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根据河湖来水情况、水质目标、纳污能力等,确定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控制量。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鼓励通过设立巡河员、护河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河湖保洁。
对历史遗留的河湖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报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苏木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各河湖所在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均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湖长。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级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湖长制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河湖长可以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本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下一级总河湖长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河湖长可以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下一级河湖长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河湖长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加大河湖保护监管力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区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保障河湖合理生态流量 (水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6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
近日,山西省高平市林业局公示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台账,其中,沁水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林地进行光伏发电项目,被高平市林业局罚款17.6542万元,并责令其在2024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公示内容,该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林地进行光
5月29日,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央企下属公司因光伏项目未批先建,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75.771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央企下属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在千家镇擅自开工建设光伏发电站项目。因未办理林地占
2024年5月13日,某央企下属公司因擅自占用土地,被沁水县自然资源局罚款112.98万元。公示显示,此央企山西分公司于2022年8月始,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沁水县内11298平方米土地修建光伏发电升压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占用土地违规行
5月15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发布厅关于推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级直报的通知,通知指出,改革现行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市、省逐级报批程序。符合县级直报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组件完成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申请用地请示文件、审查报告等要件
5月10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发布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文件指出,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新能源利用比例,保障新能源清洁电力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采煤沉陷区光伏发电、渔光互补、分散式风电、风光储一体化、瓦斯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建设。原文如下:淮南市国土
近日,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规,发布了一则针对某央企下属陕西电力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于榆阳区建设了光伏发电升压站,形成了非法占地的实际事实。经调查核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达1452平方米,相当于2.18亩,尽管该地块符合规划
日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48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意见提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立足职能职责,不断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政策,保障光伏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意见明确,优化大型光伏项目空间布局,为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支持利用未
意大利政府颁布了一项新法令,禁止在生产性农业用地上部署大型太阳能发电厂,该法令颁布的目的是避免意大利农业土地的“沙漠化”。农业部长FrancescoLollobrigida表示:“我们希望规范光伏板的使用,我们认为土地用于生产和发电必须与农业生产相适应。”Lollobrigida表示,太阳能发电厂不能安装在农业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发布《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6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答复显示,广西林业局高度重视光伏发电产业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
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437号代表的建议进行了答复,详情见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4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林函〔2024〕369号蓝胜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河池市列入国家第一批新型电力系统改革试点的建议(第2024437号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5月份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5月份,全社会用电量775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2%。从分产业用电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1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3%;第二产业用电量530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第三产业用电量141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9%;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9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5%
近日,三峡能源披露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根据公告,三峡能源预计公司2024年对外融资总额不超过791亿元:权益性融资不超过140亿元,债务融资不超过651亿元。融入资金主要用于陆上风电、光伏项目、海上风电、沙戈荒大基地投资,产业链投资,研发支出,技术改造升级等。公开资料显示,三峡能源为三
6月18日,江西省交投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行揭牌仪式。省交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谢兼法,省交投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丁光明,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余彤和省交通厅二级巡视员王继东出席仪式并为交投新能源集团揭牌。受省交投集团党委委托,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柏殿出席并讲
6月19日,禾迈股份发布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称,近日,禾迈股份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就双方在新能源电力领域的战略合作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共享储能电站、风电、光伏、增量配电网、综合能源等能
6月12日,思格新能源在上海隆重举行“云生新智慧,光储新势能”公司理念暨零碳解决方案发布会,来自光伏及储能行业的协会组织、业界领袖、企业代表及媒体代表等数百位嘉宾莅临现场,共同见证这一行业盛事。发布会上,思格新能源董事长、CEO许映童先生深刻分析了光伏行业面临的困境和未来的发展路径。他
6月14日,上海静安区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2024年光伏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试点指标考核各责任单位开展整街(镇)光伏试点、低碳示范光伏试点、道路隔音架(棚)光伏试点、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其他光伏试点项目情况。原文如下:文号:静发改委〔2024〕14号关于印发《静安区2024年光伏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4〕41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申报的电气值班员(光伏发电运维)、碳排放管理员、发电集控值班员、电工(配电带电作业)等四项国家级竞赛全部获得人社部批准,
6月13-15日,SNEC第十七届(2024)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大会暨展览会在上海如期举办,SNEC光伏论坛形式也格外丰富多彩,涉及光伏产业未来市场趋势分析、合作发展策略、各国政策导向、行业最前沿技术、光伏金融等,是向业界展示成果的最佳机会,其中特变电工新能源向业界奉上了精彩演讲。面对电
6月13-15日,2024SNEC在上海火热进行。展会期间,阳光新能源重磅发布iSolarSim光易仿光伏发电仿真软件,这是一款仿真准、评估快、操作简、场景全的光伏发电仿真软件,提升仿真效率超百倍,填补国内仿真软件空白。发电仿真是新能源系统技术的基建。发电量仿真数据直接关系着电站的投资回报,为电站的开
做好新形势下新能源消纳工作,是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工作,统筹考虑电力市场新能源消纳和用户绿电消费需求,指导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印发《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6月13日,太阳能发布公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太阳能全资子公司中节能湖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持续扩大装机规模,规划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内
近日,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绍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了我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推进情况。据介绍,自治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是内蒙古打赢“三北”工程攻坚战的关键一招。为此,自治区已印发一体化工程推进方案,规划到2030年全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项目新
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优化氢能产业布局。综合考虑风光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合理布局绿氢项目。统筹制氢、储运、消纳等环节,实现与工业产业布局的紧密衔接。支持新能源大基地布局制氢项目,促进新能源消
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实施200万千瓦“阿电入乌”区域互济新能源项目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51号),标志着全区首个跨盟市合作保障性新能源项目成功获批。“阿电入乌”区域互济新能源项目为自治区首个跨盟市合作保障性新能源项目,是深入贯彻自治区能源发展战略、落实新能源
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签署深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表示,内蒙古和隆基绿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双方围绕储能建设、科技研发等领域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形成更多突破性成果。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振国表示隆基绿能
5月22日上午,由陕建工程一部承建的内蒙古蒙东兴安盟户用分布式200MW光伏发电项目举行开工仪式。工程一部党总支书记王广礼、经营管理部部长乔海粟、内蒙古润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盟东总指挥周生鹏、工程一部第一分公司经理白云福、副经理刘涛、主任工程师尤卓及项目各参工参建单位参加开工仪式。王广
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开鲁县供电公司发布《关于暂缓办理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公告》,暂缓办理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年初,有会员单位反映,巴彦淖尔供电公司农垦供电分公司也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信息:“因自治区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目前“户用光伏项
5月20日,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对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07号《关于促进我市新能源综合利用的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建设风光新能源基地。目前我市呼热电25万千瓦火电灵活性改造项目3月11日全容量并网发电;蒙西托克托外送200万千瓦风光项目已并网100万千瓦,预
5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
5月14日,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实施乌兰察布丰镇市铁合金绿色供电项目等5个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7号),批复了5个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总规模为580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410万千瓦,光伏项目170万千瓦。初步统计,截至目前,2024年自治区能源局分别于2月8日、3月13日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大力推进的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有了新进展。5月11日,京能集团官微消息显示,京能集团成为2024—2030年锡林郭勒盟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的牵头企业,可研招标公告中显示项目规模为180万千瓦。5月14日,华电腾格里官微披露,内蒙古华腾公司取得了410万千瓦阿拉善盟防
日前,内蒙古呼和浩特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川县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到,工作目标为到2025年,全县新能源装机规模达到550万千瓦,产值达到46亿元,税收实现5亿元。同时,电力结构逐步完善,绿电消纳逐步构建,首府重要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稳步建成。工作任务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