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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包府发〔2022〕5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1〕13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共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包党发〔2021﹞2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以提升我市高新区发展质量效益为目标,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坚持高端集聚、创新驱动、开放协同、特色发展;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打造主导产业集群、转化落地科技成果为重点,加快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努力把高新区打造成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驱动器、排头兵”。
(二)发展目标
2022年培育1家工业园区申报创建自治区级高新区;2023年培育建成2家自治区级高新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到2025年,全市高新区体制机制持续创新,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基本形成,国家级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4%以上,自治区级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全市总数的60%以上,其中国家级高新区达到40%、自治区级高新区达到20%;包头稀土高新区实现“提质进位”,在全国高新区排名中由目前的89名提升到65名左右;培育建成5家自治区级高新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更加精简高效,高新区综合发展质量显著提高,高新区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支撑作用稳步提升。全市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走在自治区前列,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成为自治区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示范样板。
二、推动园区提档升级
(三)推动包头稀土高新区提质进位,支持建设“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开展国家级高新区“提质进位”行动,建成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区域性创新中心核心区。稀土高新区年度位次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世界级稀土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对包头国家级稀土高新区持续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培育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
建立“促优培育”机制,加强对我市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支持培育青山装备制造园区、昆区金属深加工园区、东河铝业园区、九原工业园区等我市创新实力较强的工业园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区,到2025年培育5家自治区级高新区,2030年实现自治区级高新区旗县区全覆盖。对新获批为自治区级高新区的,按照《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规定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高新区创新能力
(五)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高新区应依托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布局和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平台,高新区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达到20家以上。高新区要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科技资金管理方式,试点推行科技经费切块管理模式,给予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更多自主权。支持高新区领军型科技企业建立资源开放共享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
(六)吸引和培育创新人才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自治区高新区要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市级人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人才政策,建立政策落实机制,完善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培养科技人才机制,确保各项人才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对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支持园区内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在市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域外“人才飞地”。建立高新区人才引进落地绿色通道,赋予高新区制定灵活收入分配制度的权限。(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科技局,驻包各高校)
(七)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在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的领域,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面向国内外征集解决方案。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与“科技兴蒙”行动“4+8+N”合作主体积极对接,开展前沿性、原创性产业技术研究,用原创性研究成果支撑重大产业技术突破。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项目。(责任单位: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
(八)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高新区申报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完善技术转移要素配置,培育技术经纪(理)人等专业人才。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程”。重点支持能较快进入产业化、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设立天使基金,支持成果转化过程中,创新基础好、但融资能力和获风投基金支持能力较弱的企业,开展技术开发、中试及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九)梯次化培育发展高成长型企业
高新区要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和扶持政策,培育更多的“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超过30%。要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相关政策。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园区。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我市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高新区创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重点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聚焦细分产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创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十一)强化科技金融服务
完善以产业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市场化资本筹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区的新兴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质押融资业务。积极吸引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
五、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十二)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集群
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补链延链强链为重点,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打造稀土、有色金属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产业集群;其他高新区要围绕园区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标,布局和打造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
(十三)加快培育新经济业态
高新区要加快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建设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加大数字经济、数字智慧空间、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引进和培育,前瞻性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建设展现主导产业特色和重要创新成果的示范性场景,加大数字农牧业和工业数字化、智慧能源、智慧物流、数字贸易、智能网联汽车、智慧文旅、区块链服务等领域应用场景开发力度,打造一批产业应用示范场景。支持高新区探索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商务局,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深化高新区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加强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引导高新区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促进园区空间集聚、土地集约发展。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公寓。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基础设施保障,支持“新基建”项目优先布局在高新区,率先实现5G网络全覆盖,建设智慧园区。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新区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科技局)
六、推动跨区域合作创新
(十五)深入推进对外开放合作
高新区要提高开放意识,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国际科技合作和跨境产业链布局。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与高校院所建立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中心、国际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充分利用存量空间建设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加强与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合作交流共建“科创飞地”,建设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产业交流展示、高端人才引智与培育、异地孵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吸引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关村等优质科技资源要素向我市聚集建设自治区、包头市创新资源导入新窗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科技局,市政府外事办,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
(十六)给予高新区充分放权
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高新区更大的自主权限;建立国家级高新区与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自治区高新区与市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建立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切实保障发展建设资金需求。赋予高新区项目立项、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生态环境等管理职能和行政审批权限。(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十七)优化机构人员设置
设立独立运行、精简高效的高新区管委会机构,选派有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实行人员规模总量控制。高新区要探索实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实行身份封存、双轨运行,形成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十八)鼓励市场化运营
鼓励高新区推行“管委会+公司”市场化体制改革,与招商引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等市场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等。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十九)深化放管服改革
大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和容缺受理制、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现更大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审批服务局,各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高新区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包头市人民政府将把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各有关旗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区域内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建立财政稳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高新区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的指导,统筹各级各类资源,稳定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动能,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二十一)强化高新区考评管理
对照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督促各高新区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对国家、自治区评价排名靠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高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将国家、自治区的评价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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