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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详情如下: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我省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双碳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双碳资金,是指面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低碳绿色转型的重大创新需求,按照长短期结合、纵深部署的原则,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通过项目、平台、资金及人才的一体化配置,支撑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双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参与制定《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按规定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等。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其它与项目组织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省双碳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低碳方面的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农村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应用示范、创新平台建设,以及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联动项目等。
(一)前沿基础研究:面向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前沿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推动形成引领绿色低碳技术发展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二)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产业前沿和重点行业领域,围绕能源低碳转型和产业绿色转型需要,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瞻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提高绿色低碳技术水平。
(三)农业农村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聚焦农业农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需求,重点开展农业生态碳汇和低碳生产技术攻关,推动构建低碳农业发展新模式。
(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壮大绿色低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五)科技应用示范:聚焦重点领域、行业和区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紧迫需求,分类推进绿色低碳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探索低碳发展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范本。
(六)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各类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载体建设,培育绿色低碳战略科技力量。
(七)联动项目:围绕区域优势明显的重点领域,采取部省联动、省地联动等方式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
(八)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部署,由省科技厅支持的其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立项管理。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发布。
(二)项目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三)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可根据需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专家轮换制度。
(四)项目审定立项。省科技厅结合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商省财政厅,按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
(一)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
(二)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省科技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视情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和项目主管部门综合意见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的单位,可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四)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一条部省联动、省地联动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根据项目实施管理需要,可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探索实行“赛马”制、里程碑考核等新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双碳资金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省双碳资金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作出总结、终止、撤销、强制终止等结题批复,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关财政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省双碳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省双碳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省双碳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省双碳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管理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省双碳资金项目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在省双碳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省双碳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省双碳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省双碳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省双碳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进一步完善省双碳资金绩效考核体系,探索建立与不同类型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分类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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