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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10-26 15:32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并网光伏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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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ohanqing@cnea.gov.cn。

2.将意见传真至:0531-6780075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光伏企业,分布式光伏运营商(业主):

推动分布式光伏持续健康发展,是贯彻党中央“双碳”重大战略、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山东省分布式光伏迅猛发展,在促进能源结构向多元化、清洁化、低碳化发展的同时,暴露出诸多并网运行隐患。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部署,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清洁能源消纳,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就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接入能力评估,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

电网企业要按年度开展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主动公开区域、变电站光伏和台区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每季度予以滚动更新,并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企业要依据承载能力,统筹、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要加快电网设备改造力度,定期更新项目储备,及时满足分布式光伏接入要求。

二、强化安全运行条件,实现分布式光伏精准监控调度

完善分布式光伏功率采集、远程控制技术措施,电网负备用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调峰时,保证分布式光伏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有序上网消纳。

(一)全面实现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监测调控

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项目,要按照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对集中式光伏场站的数据接入质量要求,将运行信息直接实时上传至地区电力调度机构,满足采集、监视、控制要求,具备并实现接收、执行地区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

(二)精准采集380/220伏分布式光伏运行信息

接入山东电网的380/220伏工商业、户用分布式光伏场站,其运行信息应依托运营商或设备厂商自有监控平台直接实时转发至地区电力调度机构,或通过将运行信息在台区侧利用电网企业采集终端汇集方式实时上传至地区电力调度机构,满足数据采集、监测需求,具备并实现接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

(三)优化分布式光伏消纳措施

在保证电网安全约束或民生供热条件下,常规调整手段无法满足新能源消纳或电网调节需求时,电力调度机构要优化分布式光伏消纳调峰措施(扶贫光伏除外)。在安排不具备调度端远程功率控制功能部署的场站整站(户)停运的基础上,安排具备调度端功率控制功能的分布式光伏场站,自动接收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曲线。

三、规范涉网技术参数,保证分布式光伏并网性能

落实分布式光伏场站涉网频率、电压、功率因数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防止电网故障、异常情况下光伏无序脱网,减少配网电压异常,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涉网频率技术要求

1.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频率在48.5Hz-50.5Hz范围之内时,应能正常运行。

2.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应具备一定的耐受系统频率异常能力,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并网电压技术要求

1.10千伏及以上接入公网分布式光伏,应具备高、低电压穿越能力,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2.380/220伏以及通过10千伏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应具备耐受系统异常电压能力,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三相系统任一相电压发生异常时,也按此方式运行。

(三)功率因数技术要求

1.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应具备保证并网点功率因数在0.9(超前)-0.9(滞后)范围内连续可调的能力。

2.380/220伏并网分布式光伏,应具备保证并网点功率因数在0.95(超前)-0.95(滞后)范围内可调节的能力。

3.并网分布式光伏,在其无功输出范围内,具备根据并网点电压水平调节无功输出,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能力,其调节方式和参考电压、电压调差率等参数可由电力调度机构设定。

(四)谐波、负序电流及防孤岛保护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逆变器正常运行时,注入电网的电流谐波总畸变率限值为5%,负序三相电流不平衡度不应超2%,短时不应超4%。分布式光伏逆变器防孤岛保护不得退出运行,动作时间不大于2秒,且与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

四、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政府引导、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运营商(业主)参与的协同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工作成效。在分布式光伏消纳困难的地区,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分布式光伏运营商(业主)要适时完成存量项目实时数据采集、功率控制及技术参数整改工作;增量项目满足要求后并网运行。

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业务环节,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推广全流程线上办理平台应用;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相关主体宣传、告知、沟通、解释工作;要指导分布式光伏场站运营商(业主)做好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整改安全隐患。对于未能完成改造的单位,在电网消纳新能源困难的时段,由电网企业本着最大程度消纳的原则,调整其消纳优先级。

电网企业每半年度向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报送区域内运营商名单摸排情况、工作落实情况,首次摸排工作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项目并网运行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3个月缓冲期)日起执行。

附件:1.分布式光伏频率响应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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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布式光伏低电压穿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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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千伏及以上接入公网分布式光伏电压响应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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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220伏分布式光伏电压响应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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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参考文件

1.GB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2.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3.GB/T 15945-2008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4.GB/T 19939-2005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5.GB∕T 37408-2019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

6.GB/T 199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7.GB/T 29319-2012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8.GB/T31464-2015电网运行准则

9.GB/T33342-2016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

10.GB/T33592-2017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控制规范

11.GB/T33593-2017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

12.DL/T1883-2018配电网运行控制技术导则

13.NB/T 32004-2018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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