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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甘肃省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次确定监管对象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电力调度中心、在甘水电、风电、光伏清洁能源等发电企业、储能企业。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安排,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围绕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和清洁能源消纳要求,督促甘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消纳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先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规范清洁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和反映制约甘肃能源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甘肃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立足甘肃资源优势和网架特点,客观分析甘肃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的困难,研提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国家能源局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九)《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0〕203号)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监管内容
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2020年甘肃省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2021年上半年,甘肃省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包括甘肃省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辖区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电力交易机构是否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信息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或交易)、消纳量监测统计及分析评估等工作;电力交易机构是否指导参与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交易、披露交易信息;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按规定定期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
(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是否按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备案;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协调机制,是否存在因未开展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导致弃水加剧;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富余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等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情况;清洁能源主要外送通道利用情况。
(六)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和储能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七)清洁能源参与现货市场情况。包括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现货市场;是否存在市场成员违反相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
四、监管对象
本次确定监管对象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电力调度中心、在甘水电、风电、光伏清洁能源等发电企业、储能企业。其中,各发电集团在甘分(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下属企业有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4月)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监管工作部署,甘肃能源监管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甘肃省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实施方案》,通过视频会议、调研座谈等形式,向省内有关能源企业广泛宣贯国家能源局《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国能综通监管〔2021〕)文件,安排部署甘肃省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
(二)地方和企业自查(5月至6月)
甘肃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甘肃省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储能企业围绕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
相关能源企业要求围绕监管内容和自查大纲(见附件2、3、4,储能企业可参考附件4)逐条对照自查,及时整改落实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于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包括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和Word电子文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自查报告需如实反映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内容和自查大纲涉及的有关情况、清洁能源并网消纳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整改计划、有关意见建议等。各发电集团在甘分(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汇总下属企业有关情况统一报送,其他企业直接报送。
甘肃能源监管办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择机召开甘肃省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推进会,确保企业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现场监管工作(7至8月)
甘肃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由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专家组成的综合监管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将组织专题会议,听取相关能源企业自查工作汇报和推进清洁能源消纳工作的意见建议。检查组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问题线索,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要求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现场检查重点。
(四)撰写监管报告(9月)
检查组将在全面总结梳理综合监管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专项监管报告。客观反映甘肃清洁能源消纳现状、存在问题,研提监管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于9月底前上报甘肃专项监管报告。
(五)跟踪整改(10-12月)
对综合监管发现的问题,甘肃能源监管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监管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监管闭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甘肃新能源占比高,清洁能源消纳矛盾突出。相关能源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综合监管对国家能源局掌握甘肃实际消纳水平、出台相关政策、制定相关规划等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能源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能源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系人(见附件5),于6月1日前报送甘肃能源监管办,报送方式和自查报告一致。
(二)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监管
相关能源企业要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客观分析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逐项进行整改落实,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现场监管期间,安排专人负责与监管工作组对接,做好资料提供、问询笔录等有关工作。
(三)严守工作纪律,务求取得实效
1.综合监管工作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不得干预监管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增加基层负担。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遵守地方疫情防控要求。
2.综合监管期间,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党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规定要求,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监管对象提出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自觉接受受检企业、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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