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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能源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
(一)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由之路。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实现能源绿色发展的必然途径,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对于能源行业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高质量发展必须是绿色、可持续的发展。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可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融合、良性互动。
(三)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保障。近几年,随着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不断增长的并网装机规模与电网消纳能力之间的矛盾逐步凸显。受用电负荷增长放缓、电网调峰能力有限等因素影响,个别地区未来可能出现弃风限电情况,对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可以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
(四)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是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有效途径。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有利于调动企业投资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调动市场主体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激发全社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动力,在全社会营造绿色消费、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工作责任和责任权重、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三)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通过实施消纳责任目标考核,调动企业投资开发可再生能源和市场主体优先使用、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督促电网企业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以及各方多渠道进行调峰设施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实现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保障公平。构建保障交易、使用公平的机制,科学合理测算消纳责任权重,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交易和使用服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
奖惩结合。坚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与其他电力使用挂钩,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地方绿色发展考核挂钩,明确责任目标,对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予以惩戒,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目标顺利落实。
三、责任分工
(一)湖北省能源局承担全省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考核责任。湖北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配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督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时到湖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督促完成,并依法依规予以奖罚。对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等情况,根据国家能源局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及承担消纳责任权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适时研究启动对各市州及燃煤发电企业的考核工作。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并积极主动完成湖北省能源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各类市场主体(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独立经营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湖北省能源局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湖北省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每年1月底前向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四)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日常管理责任。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湖北省能源局授权,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向湖北省能源局报送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及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负责对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负责组织全省区域内的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配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交易或转让,并制定跨省交易或转让细则。负责向湖北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对湖北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四、责任权重分配
(一)为保障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国家将分年度下达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湖北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湖北省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详见附表。
五、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为主,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应按照市场化方式,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对应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照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购电量或用电量、售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各市(州)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调整能源结构、拉动投资的重要举措,完善土地、林地、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降低非技术成本,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二)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优化网架结构,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无障碍接入和全额消纳。在解决电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成本消化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储能设施建设,优化电网调度运行方式,提升电网调峰和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全额消纳。
(三)加强监测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完成情况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预警提示。
(四)完善考核奖惩。湖北省能源局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拥有的消纳量未达到其应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即认定其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湖北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制定惩戒措施。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在湖北省能源局的授权下,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电力市场主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统一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予以联合惩戒;并对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各自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统计数据必须来源于经过认证验收合格、精度满足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并对本单位向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湖北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依法依归对其进行处罚。
七、其它
(一)本方案由湖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湖北省能源局根据国家2020年之后下达湖北省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另行明确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之后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2020年湖北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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