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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工业废水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完善工业废水处理标准体系建设。
构建针对特征污染物管控的工业废水处理新模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的通知》(苏环办〔2017〕383号)的相关要求,将工业废水特征污染物的管控推广至省内所有工业园区,统筹建设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强化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依据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完善园区废水接管限值;同步修订完善和更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关接管限值、排放标准和收费依据,按照园区所在地理位置、敏感性、园区规模和产业定位区分,建立健全标准,并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分类施策。
2.提升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
强化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废水超过1万吨/日的园区,原则上应单独建设配套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量超过2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强制开展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开展一批处理工艺改造工程,配套相应的特征污染物处理工艺并强化监测。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现有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
3.强化园区配套雨污水管网建设。
针对有化工定位的工业园区,推行“一企一管,明(专)管排放”,“一企一管”覆盖率达到100%,并按照要求配套相应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和水质反馈泵阀联动设施,逐步在电镀、印染等园区开展“一企一管”系统试点建设。强化现有园区管网的雨污清污分流规范化改造,加强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全面实现雨污清污分流。梳理并完善园区现有雨污管网资料,完成所有工业园区管网的疏通和检修,有条件的园区开展综合管廊建设。
4.开展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全过程管控和智慧管控。统一建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平台,同步纳入企业排放端、园区污水管网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所有监控点,将所有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应进出水指标、特征污染物管控、工况监控、二次污染控制等相关数据和监控图像进行集成和集中管理,实现所有省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联网监控。
5.推行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水回用。
积极开展尾水深度处理和再利用,通过人工湿地、生态滤池等方式,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过滤处理,提高尾水排放的稳定性。鼓励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水回用,以实现中水回用的多元化应用为目的,有效降低中水回用的成本,增加中水回用的效益。统筹资金安排,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保障中水回用的实效。
(三)推进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1.继续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继续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苏北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加强对苏北地区垃圾焚烧厂址、工艺、装备等选择的指导,积极探索相邻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模式,切实提升区域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能力。强化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农贸市场及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与终端处理设施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切实提高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港口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建设,并与市政公共转运处置设施做好衔接。到2020年,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万吨/日。
2.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督促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进一步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各项污染排放指标自查或第三方监测计划,切实加强对现场作业及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实现垃圾焚烧全过程实时监控。严格落实“装树联”相关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强化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飞灰、渗滤液等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加强已封场垃圾填埋场后续管理和渗滤液监控,防止污染地下水。运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船舶生活垃圾送交上岸集中处理。
3.加强考核评价,鼓励集中布局,有效化解“邻避效应”。
持续开展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和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跟踪做好现有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按照《江苏省生活垃圾填埋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加强“邻避效应”研究,鼓励相关设施集中布局形成固废环保产业园,统筹解决新(改、扩)建设施选址难等问题,积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实施适当的供热、供电等补偿措施,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努力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
4.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推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实施垃圾分类,全面开展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把垃圾分类实施效果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区、文明城市等创建考核的“硬约束”。新建住宅小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加快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有效解决有害垃圾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和终端处理问题。组织开展宣传主题活动,引导市场、社会更多关注、参与垃圾分类,营造“生活垃圾分类是健康绿色生活新风尚”的舆论氛围。
(四)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实现安全处置。
1.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
各设区市全面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掌握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区域、种类和数量,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区域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
各设区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或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必须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市范围内必须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鼓励年产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应建设但未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一律禁止新(扩)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化学品洗舱站设施建设,在南京、江阴、南通等地建设5处洗舱站,总能力达到3000艘次/年,到2020年,年接收处置洗舱水能力达3万吨,洗舱水接收能力适应长江干线江苏段危化品运输以及危化品换装洗舱发展需要。
2.着力加强特殊类别废物安全处置。
以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强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加大工业污泥减量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填埋场建设。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废物产生量,对产生量大、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企业须实施限产、停产、关停。
3.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
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协同处置。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环境监管,消除社会对协同处置过程环境安全的担忧。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4.不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高设施运行效率。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高标准新建一批处置设施,改造一批现有处置设施,淘汰一批落后处置设施。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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