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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电力公司”或者“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或者“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苏021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德鑫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苏0214破3《决定书》,指定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德鑫电力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由于德鑫电力公司负债沉重,严重缺乏偿债资金,故亟需引入重整投资人,帮助德鑫电力公司维持生产经营及筹措偿债资金,以推动和保障德鑫电力公司完成重整。
一、招募须知
1、为公平、公开、公正引入重整投资人,接受各方的监督,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拟采取公开招募方式进行。为使意向重整投资人了解德鑫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制作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2、意向重整投资人如需管理人对本招募公告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需查阅德鑫电力公司的财务审核、债权申报、经营情况和评估报告等明细资料的,或者需要对德鑫电力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由管理人2日内予以答复或安排。
3、本招募公告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对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二、企业概况
(一)企业名称: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52675979;法定代表人:张斗山;注册资本:65883.09万元人民币;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12号;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及发电产品系统(不含限制项目的电池、连接机电及裂变器),提供售后技术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原辅和零部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从事硅材料的批发和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德鑫电力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原为尚德电力的P4工厂,企业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较为稳定,生产能力900MW/年,主要设备配置为清洗机20台、扩散炉20台、刻饰机20台、管式PECVD机4台、丝网印刷机20台、分类检测机26台(具体设备以评估报告为准),产品系列为多晶硅太阳电池。
(三)公司财务报表显示,截止2017年4月11日,德鑫电力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08741444.33元,负债总额为1631137163.4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22395719.09元。
(四)依据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信评报字(2017)第33号”《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所涉及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17年4月11日,列入评估范围的德鑫电力公司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账面原值1,192,712,788.95元,账面净值550,980,148.60元,评估价值304,495,735.00元。
(五)依据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信评报字(2017)第32号”《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所涉及其租赁无锡星洲工业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月租金评估报告》,无锡德鑫电力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承租的星洲公司厂房、土地及设施的月租金评估价值215.72万元,单位月租金的评估价值29.29元/平方米。租赁范围包括A厂房58,395.52平方米、孵化楼1994.88平方米、辅助用房13,269.24平方米(合计73659.64平方米),以及与原租赁范围一致的公用设施。
(六)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17年8月31日,已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为181户,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234922756.9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3户,金额为446994145.45元;税务债权人1户,金额为456.56元;未申报债权127户,账载债权金额53783781.07元。破产债权最终以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为准。
(七)截止2017年8月31日,德鑫电力公司共有482名职工;职工人数在重整期间受生产需求影响有所变动。
(八)破产重整期间,德鑫电力公司继续正常经营,银行信用记录正常。
(九)受行业以及德鑫电力公司代工模式等因素影响,以及坏账准备、财务差错更正、融资租赁性质变化、资产所有权调整等原因,预计德鑫电力公司在未来执行重整计划向债务人移交资产和营业事务时,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库存、原材料、资金、应收款、现金流等低于破产受理时的数值。
(十)其他
1、2015年4月25日,德鑫电力公司原租赁的B厂房移交星洲公司,归属于德鑫电力公司的B厂房内外的机电设施等资产未移交管理人接管。
2、至破产受理日,德鑫电力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出资32998.97万元,持股50.09%,无锡市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出资32884.12万元,持股49.91%。
3、德鑫电力公司未承租的B厂房面积共58478.52平方米,B厂房具备电池生产产能投入的前期条件,未承租的孵化楼面积共6227.08平方米。
三、招募方案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条件
1、意向重整投资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意向重整投资人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对前述财务报表出具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必须是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惩戒处罚的审计机构。
3、意向重整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
4、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1家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可作为主意向重整投资人,联合另外1家企业作为联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共同参与德鑫电力公司的重整,但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必须具备除上述资格条件中的1、3项。
5、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意向文件或者竞价文件,视为其愿意依照本公告参与德鑫电力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所有遴选工作,愿意成为德鑫电力公司重整投资人(1号重整投资人)及备选重整投资人(2号重整投资人),并认可经新吴法院裁定批准的德鑫电力公司重整计划。
6、意向重整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者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重整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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