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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7-11-08 12:15来源:百度文库关键词:光伏贷分布式光伏山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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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金融扶贫政策,完善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办法》等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是指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安装整套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以用户侧“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运行,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准

第五条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生产商、授权经销直抑产品质量实行准入.制度。原则上每家法人机构合作单位不超过5家。

第六条 设备生产商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

2、在工业和信息部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范围内(含电池组件、逆变器、线缆、配电箱等),且为全产业链(从硅锭到组件)同品牌制造企业;

3、原则上具备省级(含)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4、具备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等相关能力;

5、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资质;

6、具备项目安全运行能力和售后保障(运行维护)能力及相应专业技能人员;

7、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授权经销商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

2、具备县级(含)以上授权经销资质,并在县域范围内设定固定经营场所,有固定工作人员;

3、具有县域唯一性;

4、生产商委托进行售后服务和运行维护的,授权经销商应有专业技能人员和具备相应能力;

5、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产品质量符合以下标准:

1、电池组件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A级产品,产品性能符合发电入网标准,原则上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oc)国家光伏领跑者认证,同时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有限质保,并已投保相应险种;

2、组装支架采用304不锈钢或铝合金等不锈钢材质,其他配件要有相应防腐、防锈功能;

3、并网逆变器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oc)国家光伏领跑者认证,并提供10年以上质保承诺;

4、配电箱须提供光伏专用成套配电箱,不锈钢材质,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闸刀、断路器,浪涌保护器、自复式过欠压保护器等部件,并提供成套配电箱的CC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5、直流电缆采用光伏专用电缆,提供25年抗紫外线老化质保证明;

6、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准入条件的设备生产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建立合作关系的书面授权文件;

3、工程咨询资格证、建筑企业资格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承建的,需提供第三方相关资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产品质保承诺及后续服务承诺文件;

7、产品获准入网发电的批准性文件;

8、提供近三年经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9、提供电池组件、逆变器、线缆、配电箱等相关设备

符合准入条件的的认证证书、质量投保凭证;

10、出具售后保障(运行维护)及因项目引起的房屋渗

漏维护的承诺书;

11、农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授权经销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授权经销书;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建立合作关系的书面授权文件;

4、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

提供;

5、农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行对设备生产商、授权经销商进行以下调查:

1、核实生产商和授权经销商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内容是否一致;

2、调查生产商和授权经销商的市场地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资产负债状况,产品是否为知名品牌,产品年发电量、成本收益、抗风险能力等;

3、调查生产商是否属于工业和信息部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范围(含电池组件、逆变器、线缆、配电箱等);

4、其他需调查内容。

第十二条 设备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应和农商行及借款人约定以下事项:

1、与农商行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银企合作协议(参考样本)》(附件1),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2、与借款人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参考样本)》(附件2),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3、同意按照农商行规定缴纳借款人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参考样本)》(附件3);

4、与借款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开具相关发票;

5、同意为全套设备投保一切意外责任保险,投保金额为投资金额,投保年限不低于贷款期限。

第三章 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岁,贫困户可适当延长;

2、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在农商行服务辖区内;

3、拥有适于安装发电设备的场所,如符合安装条件的屋顶、大棚等;

4、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签订农商行认可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参考样本)》,提交书面并网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期须提供同意发电并网的正式批复意见);

5、在农商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7、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买、安装整套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后期维护费用所需总价款,以及借款人信用等级、家庭收入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价款5万元(含)以下、信用状况较好的,可全额贷款;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价款的80%0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金额贷款但贷款额度原则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及光伏发电政府补贴金额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贫困户不超过10年、非贫困户不超过8年,同时贷款期限丕登超过生一芒煎或授权经销商承诺的质保期。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商行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符合金融扶贫或其它政策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遵照农商行信贷基本制度,可采取信用、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担保、家庭成员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

第十八条 保证金。设备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应在贷款发放前缴纳不低于贷款额10%的借款人还款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参考样本)》,具体比例由农商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期限及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采用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和分期还款等方式。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申请、调查、评级、授信、用信”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申请和受理。农商行信贷人员受理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等,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本人及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家庭户口簿;

2、贷款发放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其他家庭成员须当面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或保证合同;

3、贷款发放前,提供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并网叠案一申请等资料;

4、农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级授信可同时进行,原则上对能够集中评级授信的客户实施集中评定,对于未能集中评级授信的客户,可单独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调查。贷款实行双人调查,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等途径和方法,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基本情况;

3、借款用途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

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

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权属及变现能力等;

6、其他应调查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可根据金额大小,进行视频或现场二次调查,以分析借款申请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全面、动态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议审批。按照农商行审贷流程规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贷款交予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受理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贷款原则采用非循环模式,一次核定,一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与支付。贷款发放前应确认以下信息:

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已安装完毕;

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贷款行的生效保险单据;

3、借款人履约保证金足额及时到账;

4、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提供抵质押登记证明材料;

5、其他需确认事项。

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转入交易对象账户。资金支付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农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贷后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的贷后检查频率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政策变化情况;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发电情况,各项收入实现情况;

3、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4、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5、售后维护(运行维护)情况;

6、其它需检查内容。

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应以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到柜台或经电子渠道办理还款手续。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贷款行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对账户资金不足未能按时扣款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对逾期经催收仍不归还的,应采取扣划履约保证金和冻结补贴收入账户、查封设备等诉讼措施保全信贷资产。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商行应根据当地实际光照、温度等情况测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入情况。

第三十条 农商行在核实借款人光伏发电收入时应扣除自发自用电量部分。

第三十一条 农商行应及时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及时采取相关风险处置措施。如遇国家补贴政策、光伏组件价格和发电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可随时停办该业务。

第三十二条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农商行应严格按照抵质押登记相关规定,做好抵质押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商行应及时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督促借款人及时开具领取售电收入及相关补贴的发票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农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结合自身实际,审慎、严格选择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防止可能出现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收益下降,借款人集体违约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光伏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农商行,要暂停该项业务,对不良贷款进行清理整顿和清收。在问题消除、不良贷款率降低到规定比例之内后方可重新办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光伏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对于违反规定办理光伏贷款的信贷人员,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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