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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发电企业,各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光伏发电产业政策和全市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全市太阳能资源禀赋、土地资源条件,为引导区县(自治县)正确认识国家光伏发电政策,切实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发展,避免决策失误造成不必要损失和纠纷,现就做好全市光伏发电产业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合理引导作用
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伏电站”两类。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并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所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重庆市属于太阳能资源一般地区,年平均日照小时数约1100小时(一年8760小时),太阳能年均总辐射量(3100兆焦/平方米)为最低的第四等级。同时,重庆多山少平地,森林覆盖率较高,可利用土地资源较少。光伏电站单位占地面积较大,1万千瓦装机容量占地约350亩。结合全市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太阳能资源禀赋和土地资源,以及当前光伏发电技术水平,我市暂不具备发展太阳能发电的优势,不适宜发展大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
(一)严格制定光伏电站发展规划
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区县(自治县)应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太阳能资源条件、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保障措施等,并与土地、环保、电网等规划做好衔接。相关区县(自治县)编制的光伏电站规划应报送市能源局,经审核通过并纳入全市电力发展专项规划后方可实施。
(二)有序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辖区内的太阳能资源,因地制宜利用具备条件的园区厂房、大型商业体、公共设施、新农村建设等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落实电网接入条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
开展分布式光伏扶贫工作,应根据农户精准扶贫原则,在具备日照条件的扶贫地区,编制分布式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明确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实施时序,并落实扶贫方式和建设条件,报市扶贫办、能源局共同批准后实施。
二、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对省市光伏电站实行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管理,省市须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指导下进行项目备案,重庆等省市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不设建设规模上限。
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投资(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依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2014〕522号)和《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2014〕523号)执行。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建设应符合所在地的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制光伏电站建设方案(达到可研深度),落实项目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电网接入条件等。
三、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要求,光伏发电项目新采购的光伏组件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和5%,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高倍聚光光伏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10%。上述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上述要求,通过竞争性比选机制,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光伏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开发企业应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上述技术指标的产品。各级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应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和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以上。
四、做好并网接入服务
各电网企业要处理好保障可再生能源接入与电网投资及运行安全的关系。
一是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标准和规范,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二是统筹平衡当地光伏发电规划(或实施方案)和电网消纳能力,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容量和布点建议,统筹规划电网接入,并就具体项目并网建设改造费用与项目投资收益进行经济性比较,作为备案管理部门参考依据。
五、认真落实电价补贴政策
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并随光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价格补贴政策。我市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及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将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适时调整。
(一)补贴实施主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请各电网企业(包括: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公司、重庆乌江电力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公司等)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电量补贴工作。
(二)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补贴0.42元/千瓦时(含税),对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
为支持发展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市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六、加强信息化管理
享受国家电价补贴政策的光伏发电项目须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http://www.nea.gov.cn)。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后,由电网企业集中填报管理,企业项目自行填报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电网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渝发改能〔2015〕1594号)执行。
七、严格落实相关部门政策
积极落实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要求,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覆盖率高于50%的灌木林地。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规定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光伏电站项目按环评标准履行相应环评手续。在项目建设施工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破坏、最大限度地恢复。
八、严格规范有序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投资(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的关系。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充分依托气象、国土、规划、环保、农委、林业、扶贫、电力等相关部门,准确掌握本地日照小时数、土地利用、电网接入等条件,做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完善项目管理程序。
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把关投资主体资质,认真审核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投资收益模式,避免借光伏扶贫之名,将风险转嫁到村集体组织和农户,造成不必要损失和纠纷。
三是合理引导市场竞争。在国家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指导下,探索引入市场化竞争方式形成光伏电站项目标杆上网电价,避免无序竞争,降低发电成本,总结适合本地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商业模式。
四是做好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各区县(自治县)投资(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落实安全施工和环保工作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建设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环保建成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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