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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 养殖户在“渔光互补”项目鱼塘内巡塘 朱 瑞 唐小兵摄
灌南县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已并网发电产值超6000万元 尹 权摄
江苏是光伏产业大省,但土地资源宝贵,在省里规划指导下,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光伏+”新模式,协同破解发展难题。记者探访省内多个“光伏+”电站,解析“江苏模式”的独到之处。
“先农后光”求双赢
农光互补是“光伏+”的重要类型,作为新事物,不少人认为在农田架设光伏电池板,占用土地空间、改变土地性质,遮挡农作物生长所需阳光,会影响农业收益。
“按照传统的‘先光后农’模式,将农业生产作为‘光伏+’的配角,确实会出现问题。”协鑫新能源公司副总裁张耀邦认为,发展思路一定要扭过来,遵循“先农后光”原则,不能简单算“发电账”。
“光伏+农业”,核心是解决光伏电站与农业生产“争阳光、争空间、争土地”的矛盾。其实,只要有好的解决方案,完全可以做到“一光两用、一地两用”。阜宁县北堆村展开试验——
浇筑换打桩,做到“不伤地”。采用混凝土立柱打桩,区别于传统的浇筑桩基,减少桩体占地面积,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的损害;
扩间隙增高度,确保“不减产”。光伏组件阵列间距由常规的4.5米加宽到7.2米,组件离地距离增至2.8米,提高组件之间空地的有效光照时间,插秧机、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也能畅行无阻;
租赁流转土地,实现“多惠农”。通过租赁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村民不仅有租金收益,还可通过返租、务工增加收入,综合收益高于以往。设施大棚既可以电站投资方运营,也可租给当地种植大户经营。
循着这样的路径,600多亩土地上建起装机容量15兆瓦的农光互补电站,既有高品质的大棚,也有露天种植基地,将光伏与农业完美结合。我省的创新实践推广到全国多个地区,比如安徽宿州市40兆瓦农光互补电站,组件阵列间距最宽达10米,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大空间。
“光伏+”打通一二三产
无论农光互补、渔光互补,还是风光互补、光热建筑一体化,“光伏+”背后蕴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课题。农光互补电站大多占用一般农用地或荒地,传统种植模式效益较低。
新能源企业与农业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因地制宜制定农光互补发展规划:种植喜阴的油用牡丹及效益较高的大棚瓜果蔬菜,调整原有农业种植结构;将光伏发电与油用牡丹深加工、秸秆粉碎循环利用结合,发展食用菌产业,并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发展畜禽养殖业;以智能温室展示区、花卉种植观赏、果蔬采摘为载体,发展休闲旅游。
“‘光伏+’打通一二三产业链,催生新业态、加出新价值。”宿州40兆瓦农光互补项目负责人乐其道分析说,“光伏+”具有“搭建平台、促进共享、提升价值”的功能,能产生“1+1>2”甚至倍增效应。宿州项目投资3.5亿元,农业生产投资占1/7,可见其分量。
阜宁县北堆村农光互补电站已并网发电一年多,年发电量1800万千瓦时,农业生产渐入佳境。土壤改良后,黄瓜、花菜亩产量均达3-4吨,大包菜亩产量达5吨。通过与苏沪地区农贸公司、大型超市对接,构建农产品直销渠道。该基地的试验田探索出“一茬油菜一茬水稻”种植模式,水稻亩产接近600公斤,在当地已是高产。
“光伏+”健康发展需引导
农光互补虽受各方欢迎,但仍有人担心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对农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业内普遍反映,光伏电站组件为非永久建筑,一般架空建设,未改变地表土地性状及用途,其用地若按建设用地管理,将显著增加电站建设成本,挫伤项目投资积极性。尤其在经济薄弱地区,农光互补电站是精准扶贫的有效载体,政策若不给力,将影响扶贫脱贫进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2名政协委员联合提交提案,希望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相关问题,尽快消除制约光伏应用的障碍。5月下旬,民建中央调研组到我省专题调研光伏产业,对此问题予以高度关注。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建议,对光伏电站涉及的永久性设施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综合利用的组件阵列用地,按原地类管理,仅在其上增设他项权利,由电站建设单位给予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一定补偿。这样既可增加农民收入、降低电站用地成本,还能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兼具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然,农光互补项目推进过程,有一些问题值得警惕。有的企业单纯为了降低造价、片面追求发电效益,光伏阵列间距过短、支架高度过低,导致农业生产无法开展。有的地方政府单纯考虑招商引资强度,一味要求光伏农业必须建设高档大棚设施,无谓抬升项目建设成本,更造成农业用地“非粮化”。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及时出台强制性标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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