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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三十六条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八条 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
第二节 价格机制
第三十九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平台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四十条 核定输配电价后,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不再采取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以及已核定输配电价但未覆盖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高低匹配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以挂牌价格确定。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以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统一出清。
集中竞价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直到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为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三条 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四十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四十五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 整中统筹考虑。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四十六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第三节 年度电量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由江苏省电力公司与上述省外电力资源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江苏电网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确保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机组等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在保证安全、兼顾调峰需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核电优先发电,并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纳入在线监测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
(三)根据江苏电网实际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公司和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直接交易。
(四)按照国家确定的抽水蓄能租赁费用分摊比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交易。
(五)确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对于非市场化用户(含居民、农业用电等)的保障性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化石能源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在常规化石能源机组基数发电量计划放开之前,按照机组容量等级确定基数电量。我省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四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年度直接交易、抽水电量挂牌、跨区跨省等交易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和转让交易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 江苏电网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在保障省内电能平衡和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已经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基础上,妥善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在本省电能供应紧张时,优先购买省外清洁电能,在本省电能供应平衡和富裕情况下,推进省外电能资源替代本省常规燃煤机组的发电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月度合同转让应于当月底3日之前完成。
第四节 月度电量交易的组织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在当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电网设备计划检修公告、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发用电情况的预测,完成后续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电量调整工作。
第五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次月的直接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组织工作。相关交易的组织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月度直接交易主要采取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以双边协商为主、集中竞价为辅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次月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次月交易结果。
第五节月度内合同电量转让
第五十五条 每月25日前,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已签订互保协议的市场主体以双边协商方式,对应在本月执行完毕的月度电量合同进行转让交易。月度合同电量转让组织工作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节 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
第五十六条 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针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五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第4周组织发电企业申报次月预挂牌上下调价格,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次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公布。当价格相同时,增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当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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