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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2016-07-21 15:28来源: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键词:太阳能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重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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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委第85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由区城乡建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到2017年,全区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及管理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新增1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0%以上。

第四条 2016年7月1日起下列民用建筑(区域)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其中保障性住房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

(二)全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三)璧城街道、璧泉街道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项目中包含的公共建筑除外);

(四)御湖新区核心区绿色生态城区申报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多层居住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建筑占地面积60%的住宅小区中的多层居住建筑至少执行金级(国家标准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第五条 鼓励新建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以区规划局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载明的计容建筑面积为准)的住宅小区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绿色生态住宅小区。

第六条 鼓励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

(一)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二)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新建十一层(含十一层)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学生宿舍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优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五)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六)建筑门窗使用遮阳等节能技术;

(七)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八)国家和市城乡建委发布的其他建设科技推广项目。

原标题: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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