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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起草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事实上,“全额保障性收购”并非首次提出。此次政策亮点在于实现“全额收购”原则的依托不再是政策的呼吁,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明确了责任主体、保障范围以及补偿办法等。
“《办法》出台的最大动因就是解决当前弃风弃光问题的迫切要求。”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提出,旨在通过切实可行的机制建设,彻底解决困扰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它彰显了我国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科学和法制精神,其意义和影响都将是深远的。
提出清晰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2006年,一部《可再生能源法》用简练的语言构建了一个可再生能源发展近乎完美的理想图景。受制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提了这么多年却一直执行不到位。
“直观来讲,《办法》可以理解为依据《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系列文件中提出的有关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具体措施。”秦海岩指出,2015年发布的电改配套文件中,也提出了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机制框架。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等多个部分对责任及其主体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各个部门、电网企业、常规发电企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责划分,提出了一套非常清晰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电网是实施的责任主体,但并非惩罚责任的承担主体。秦海岩分析,根据新电改9号文内容,电网仍保留调度机构并且将主导交易机构的组建,电网将成为电力资源交易配置的平台,因此电网应承担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主体责任,并承担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统计和分摊可再生能源弃发电量、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加强输电通道建设等责任。
《办法》中同时规定,因并网线路故障和电网非计划检修导致的可再生能源限电由电网承担补偿责任。“也就是说,除电网自身原因之外,电网不直接承担对可再生能源的补偿责任,这与新电改推动电网从‘统购统销’角色向‘收过网费’转变的方向是一致的。”秦海岩说。
相应的,补偿责任由事实上受益的机组来承担。现实中其实就是由火电机组进行补偿。
这是有相关依据的,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根据这一提法,弃风、弃光就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享受的优先发电权转让至其他机组,则相应机组应承担可再生能源由此产生的损失。
秦海岩指出,作为《办法》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惩罚性措施一方面弥补了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将技术问题转为经济问题,可倒逼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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