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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2015-11-02 10:18来源:池州市政府关键词:光伏扶贫光伏政策安徽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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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筹措

(一)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资金(单个投资约48万元)采取省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帮扶单位支持、贫困村自筹等办法筹集,其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万元,县级扶贫专项资金配套5万元,省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贴息贷款、结对帮扶单位支持和争取社会组织及企业资助等途径解决。

通过扶贫贴息贷款筹资建设村集体光伏电站的,应注册成立集体公司。集体公司按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公司设立董事会,村“两委”成员任董事,村党组织书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开选聘或由村干部兼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设立监事会,乡镇包村干部任监事长,村监委会委员任监事。根据光伏电站生命周期长、收益稳定的特点,采取以县级担保公司担保、县级城投公司反担保,村集体公司用集体“三资”为城投公司反担保,财政贴息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30万元以下),解决建设资金缺口。贷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基准利息的30%,确保村集体每年收入均衡。

(二)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省级补助、市县安排和贫困户自筹各三分之一的办法筹资。

石台县的贫困户建设光伏电站,由省级光伏扶贫专项资金补贴0.8万元;非重点县的贫困户建设光伏电站,由所在县(区)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补助0.8万元。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0.4万元,省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0.4万元。

农户自筹0.8万元。贫困户自筹部分资金,可通过自身出资、扶贫小额贴息贷款、互助资金贷款和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等途径解决。

原标题: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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