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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10-21 11:33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产业光伏发电山西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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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建设。

2.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和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四、政策扶持

(一)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前提下、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实际发电效果予以扶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相关规定,在2015年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光伏企业研发费用,按省政府上述文件执行。

(二)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三)鼓励光伏企业总部迁入太原。对来并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必备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奖励。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原标题: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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