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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正式文件)

2014-06-25 09:27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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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报送及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国家能源局

(二)地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业主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号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下同)汇总填写“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表”(附件1,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别填写)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行信息表”(附件2,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别填写),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上季度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首月15号前,在“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审核并汇总本地区上季度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

(四)“信息管理平台”开通地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账号用于上报项目信息,开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账号用于项目审核确认。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信息审核时,如超出规模,系统自动控制不能继续进行审核。

三、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及补贴申请和发放情况信息报送及管理

(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负责汇总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按季度上报国家能源局,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二)省级电网企业每季度首月10号前汇总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及补贴申请和发放情况信息,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附件3),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三)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汇总各自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及补贴申请和发放情况信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附件3),于每季度首月15号前,以数据包(电子邮件或者数据光盘)形式报送至信息管理平台。

(四)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于每季度首月10号前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汇总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及补贴申请和发放情况信息,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附件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首月15号前初审项目信息,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

(五)“信息管理平台”开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账号用于上报项目信息,开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账号用于审核,开通国家能源局账号用于审核和查看上报信息。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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