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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5-08 10:03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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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总装机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二、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二)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1.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属于输电、供电业务。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派出机构在电力企业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其业务情况。

2.与国(境)外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负责备案申请工作。

3.电力企业申请跨国(境)电力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有关部门对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批准文件;

(3)与国(境)外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

(4)委托国内其他企业参与跨国(境)电力业务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合同、协议等;

(5)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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