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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电力并网服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4-05-07 09:48来源:天津市发改委关键词:光伏电站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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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备案

4.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在取得备案的全部支持性文件后,应向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改委实行备案。备案申请的具体事项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4]344号)。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建设的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经项目业主确认后,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市发改委进行项目报备。

(三)并网工程建设

5.光伏电站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场址外电力送出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由其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6.对于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衔接落实电力并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协助电网企业开展送出工程可研设计,共同推动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四)验收与并网

7.对于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组织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后,组织并网启动会,及时安排并网运行。

8.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完毕后,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并网调试通过后转入并网运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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