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评论正文

光伏危机是中国能源律法的危机

2012-11-01 10:05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分布式光伏电站光伏危机光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电力法 》对供电营业机构的限制制约了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盈利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们知道,光伏的特点除了可再生和清洁外,还具有能量密度低、带有随机性、尚不能商业化储存的特性,它最适合的是采用分散式/分布式屋顶开发方式。在工业区就地发电就地消耗,自发自用,多余上传。其中一种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就是和屋顶业主签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利用业主屋顶投资见光伏电站,再通过向业主卖光伏电来收回投资获得商业回报。可是《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也就是说除了电网,任何其他单位都不得经营电力买卖。另外,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者本来完全可以把光伏电买个第三方(非业主和电网),比如:临近的耗电大企业,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可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都被严格禁止,只能卖给电网。

显然,《电力法》的这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分布式新能源的使用和运营要求和特点。

综上,可再生能源是人类在面临资源、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困境时,利用技术创新改进动力供应与消费模式的探索。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探索必须依托彰显社会责任与公众义务的立法,并且需要与之匹配的社会心理与运行机制。这些条件都需要通过具体化的强制性规则清晰、准确、完整地表现出来,成为指导政府与社会具体行动的标准。我国能源立法者应该及时梳理完善目前法律体系中的问题,拾遗补缺。让能源法律真正能够支持和推动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事业的顺利发展,为实现中国的新能源战略作出贡献。(作者:和海一样的新能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分布式光伏电站查看更多>光伏危机查看更多>光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