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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有”风能太阳能 全世界的猪都笑了

2012-06-18 17:01来源:大洋网关键词:风能太阳能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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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此消息一出,便在网上炸开了锅。有网友就感叹道:以后晒个太阳喝个西北风什么的,都要交税了。有的网友认为,如果以后被太阳晒伤,那么是不是可以索取国家赔偿呢?更有网友记起曾经还有人建议开征呼吸税,如今太阳“躺着也中枪”……无论哪一种声音,无不指向政府太霸道法规太“强大”,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连太阳也不放过,以这种立法思维,说不准到时连星光、雷电、白云终有一天也要纳入国有制,这可不是天方夜谭哦。

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不同于有质感的矿产、森林、山岭等资源,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而黑龙江的法规将风能太阳能属于抽象概念的“国有”,未有宪法的法理支撑,操之过急,自然引来不少争议。一旦立法通过,风能太阳能就有类似与矿藏、水流的表述了——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可是从实际上来看,对于气候资源来说,这样的法规有多强的操作性?

目前,学界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制度还存在争议,如今一部地方法规已经将风能太阳能所有权的界定,连征集民意都省略了,这种立法思路保证不了立法的程序正义,更不用说实质正义。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也称之为“全民所有”,对于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在强大而抽象的“国家”面前,“全民所有”往往沦为“全民没有,政府所有”的境地,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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