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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紧急情况调查”?

2012-05-23 09:53来源:国际商报关键词:美国光伏电池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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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更严格,对企业的分析更为详尽

在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紧急情况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不能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简单判定不存在“倾销历史”。例如,在1983年对华高锰酸钾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就认定,虽然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不能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历史”,因而就不存在“紧急情况”。

在判断“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的存在”这一条件时,美国商务部认为,尽管由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常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进口商因此很难判断进口产品究竟是否存在倾销,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的存在”的条件不成立,而应依据个案的所有信息作出判断。

此外,在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紧急情况调查中,未纳入强制应诉企业的一律视为“其他企业”,其紧急情况调查也归入“其他企业”。但对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强制应诉方;第二类是非强制应诉方(A类企业);第三类是其他企业。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启动的反倾销调查虽然日渐增多,并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从案件立案到作出初裁的时间仍然很长,最短的6个月,最长的达17个月,这从某种程度上会促使进口商在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前突击进口或者囤积大量涉案产品。如果不通过相关措施抑制或阻止这种情况,则征收反倾销税以救济国内产业的目的将会被严重削弱。尽管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第44条对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却缺乏明确和可执行的认定标准,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将会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甚至会使我国受损产业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相关机构应尽快完善追溯征税的实施细则,明确追溯征税的条件,使其具有可执行性,从而真正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中,将“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解释为“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而对某一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似乎不在考虑之内,其范围比美国和欧盟的规定要窄得多,这等于提高了我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削弱了与国外对手进行竞争的对等法律平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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