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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光电一体化 路径技术亟待优化

2011-09-02 14:54来源:中国建设报关键词:太阳能光电建筑建筑光电一体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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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规模推动国内太阳能应用建筑领域,虽然相比欧美国家晚了近30年,但终于开启了中国光电建筑的大门,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自2009年3月,国家启动建筑光电补贴政策已经2年半,建筑光电补贴已经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批准三批,规定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大于2MW。金太阳补贴项目主要用于工业建筑屋顶,装机容量远大于建筑光电建筑,单项申报规模不小于10MW。实际上这两项补贴都是将建筑作为太阳能发电的载体,都属光电建筑。上述2项补贴三年下来保守估计总量不少于1000MW。毫无疑问,上述建筑光电和金太阳两项国家补贴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太阳能光电与建筑结合的市场,也即国内建筑光电一体化的主流市场。

经过2年半的实践,今年财建〔2011〕623号文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表,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也就是说,这些项目在2011年内应该基本完成,结果如何也将反映光电补贴示范项目的效果和政策有效性。

由于这些项目还没有足够的运行时间确认其优劣和效益,不能妄加断言,但运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值得探讨。

关于技术问题

“建筑光电一体化”的问题讨论已久,而可圈可点的项目甚少。放眼国外,即使有非常抢眼的项目,数量却也不多,说明建筑光电一体化难度不小。在政策中规定的所谓“构件型”、“材料型”、“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的分类,实际上界限难分、相互包含,在具体项目执行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而正是这样的分类决定了单位补贴额度的高低。

“建筑光电一体化”应该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一体化”程度则有高低不同。最优化的“一体化”程度可理解为:满足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和建筑外观装饰的要求。

要满足较高程度的建筑光电一体化,必须在建筑初期给予考虑,在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研究建筑朝向、太阳方位角、入射角、围护结构的结合、建筑外观的协调等诸多问题,其后的各项审批、施工图设计、主体施工等等,这是建设程序的周期决定的。补贴政策要求两年内完成,由于难以与具体项目的建设周期合拍,建设初期即考虑光电一体化难以实现,结果是强行结合、不伦不类。

就现状看,建筑用光伏应着眼于大量既有建筑,着重于具有大量屋顶资源的建筑,着重于改造成本低的建筑屋顶。真正意义上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新建筑中摸索和积累经验,逐渐培育和发展。

关于光电并网

光电并网在国外已经实施多年,国内设备也基本能够满足要求,系统集成技术上主要体现在追求转化率和稳定运行方面。问题在于,光电建筑补贴示范项目明确为自发自用,即低压端并网。从目前的投资效益来看,电价相对较低的西部地区投资配套资金回收期长,投资效益差。比如西北某省的工业用电仅为0.3元/W,甚至远低于内陆地区的生活用电电价。所以因地制宜,发挥地区效益优势,应该考虑将补贴项目的重点放在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同时缺电的北方和东部及南方沿海地区,而西北部则以地面电站为主的规模性太阳能发电。

关于光电补贴政策

仅从几个2009年起就获批准补贴项目的地区来看,项目能够完成补贴的资金投入就已经很不错了,除去暂扣的30%资金(文件规定,先期拨付补贴的70%,带项目验收后资金清算再拨付30%),再扣去补贴项目的申报成本,如果按照补贴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50%计算,初步估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贴资金实际到位不到35%。也就是说,国家光伏补贴的真金白银实际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1/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和项目投资者不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的话,项目装机容量只能完成1/3。据笔者目前了解的部分地区情况,绝大部分项目实际情况与此吻合。

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623号文件要求,“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问题是,资金如何收回?地方和项目申报方的配套资金没有拨付,应当负何种责任?有无具体的法律约束?

国家多次强调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的决心及政策的持续性,这一点毫无疑问,问题或许在于强调了“推动”,而忽视了“拉动”。

光伏补贴政策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以资金投入为光伏发电这种高投入给予补贴的政策。地方和项目投资者以短期和短视的利益驱动获得补贴利益,光伏发电并不能带来明显的既得利益,因此,配套资金就成了申报报告中的数字。实质上对于光电项目的投资者来说,缺少真正的利益激励,缺失补贴政策的消费拉动机制。因此,这种光伏项目的补贴政策仅仅启动了太阳能光伏应用市场,作为长期可持续性的政策,尚期待路径的更加优化。

消费市场拉动或许能够成为光电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我们可以构思这样一种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建筑业主作为投资者,将所在建筑的屋顶或建筑外立面向电力部门申请作为光伏发电的载体;获得同意后,由光伏系统集成公司设计并向电力部门报批;业主以自有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投资安装,再由电力公司验收并接入电力公司的购电表计量并网,按期向业主支付购电费;电力部门支付中超出常规电力的差价,由政府通过税收给予减免或补贴。这样各方都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国家通过补贴真正买到了光伏发出的电,电力公司得到了减免税收或补贴的回报,建筑业主得到了销售高价光伏发电的直接效益,同时业主仍继续作为常规低价电力的消费者。

以上这种模式并不是乌托邦的空想,是西方国家运作多年的一种成熟的市场模式。考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伏政策,都是由补贴起步,立法、补贴补偿、税收、银行多管齐下。

关于发电载体

太阳能发电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需要足够的面积,其发电量和电池组件面积呈正比。在单一建筑中,建筑屋面及有效立面都可作为光伏发电的载体,但由于建筑物的特异性和地域性,很难成为规模性发电的载体,在国外发达国家这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中国特有的工业开发区是一个良好的载体,金太阳补贴正是针对这一点。除此之外,大面积的物流存储库房、粮库、集贸中心、批发中心、展览中心、会议中心、交易中心等等也是具备大面积屋顶所在。市政工程,如车站、广场、隧道、停车场、广告牌等等也是独立发电的构筑物载体。眼光再放开一些,设施农业如种植业的温室、大棚以及养殖业的动物馆舍等等,均可作为地面电站的附加载体。由此看来,光电建筑不缺少载体资源,需要我们去挖掘和发现。

关于标准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是国内较大规模地应用于建筑领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长期以来,建筑用光伏系统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检测、运行和维护均无统一的标准,难以从根本上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建筑光电系统集成企业参差不齐,介入光伏领域后,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依据,各程序和环节存在着不同的混乱现象。光伏标准在我国光伏技术发展、光伏工程、光伏商业活动中变得举足轻重。因此,加快建设建筑用光伏系统的标准体系,推进各类标准的编制,贯彻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规范建筑用光伏市场的企业行为已是当务之急。

建筑用光伏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和政策基础。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完善和补充、明确具体标准和技术指标;还应当注意保持法律制度目标的一致性,在今后制定和编制标准的同时,考虑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各项要求,体现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目标。同时,根据上述标准体系的标准内容,配套相关的标准图集、技术措施、技术选用条件、技术导则等指导性应用技术文件,以便实际应用时参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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