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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2011-06-17 10:38来源:财政部网站关键词: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太阳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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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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