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
第七条 电网企业代理优先用电用户的年度、月度、月内(多日)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需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八条 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九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上网电量计量装置,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一条 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转付中央财政等补贴。原则上电网企业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转付地方财政补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电网企业在收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相关地区交易结算有关规定进行抄录和确认,逐步实现发用双方抄表日历同期,原则上应当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应当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按规定进行核对、修正和确认,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量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应当详细列明交易品种、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考核项目及金额。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第十六条 跨省跨区交易结算由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收取,向输电方支付输配电费及线损折价,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电费。
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在购售电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中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经营效益较差的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当期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百分之五十,且应当在发电企业间进行合理分摊。经双方协商一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者减少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约定,由电网企业支付至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代理的优先用电用户电量(包括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应当合理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保存各自电费结算的原始资料与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争议和调解不得影响无争议电费的结算。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采取信息统计、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监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能监管〔2017〕74号)对电费结算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可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网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恶意拖欠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如有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执行市场规则、擅自改变电价水平和电价机制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有权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如有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按要求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和披露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的通知。详情如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的通知各派出机构:为做好工作衔接,根据《供电营业区划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9号令)《增量配电业务
前不久,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2024年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形势,明确了2025年需要落实的重点任务,为能源监管机构进一步指明了主攻方向,提供了实践路径。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司”)在能源监管中
近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志,在《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5年第1期发表署名文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力谱写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文章分为2024年能源工作总结、2025年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三大部分。在2025年重点任务内容中,现将有关今年光伏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因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原因,决定废止《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力谱写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对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任务安排,扎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5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通知,文件指出,2025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重点方向涉及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燃料电池等氢能应用,具体如下:相关阅读:国家能源局印发《2025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
3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的通知,通知指出,深入分析能源发展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紧密围绕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要求,提出能源行业标准计划。原文如下: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的通知。文件提出,2025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重点方向包括:电力市场和供电服务、电力需求侧管理等。电力市场和供电服务:A501电力市场准入技术要求(包括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主体参与
3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专项监管时间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工作安排:(一)企业自查自纠(专项监管期间持续开展)各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度,组织所属电力建设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对
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同意天桥等25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详情如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天桥等25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国能综函安全〔2025〕8号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报来《关于丰宁上库坝等27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检查意见的请示》(坝监专委〔2025〕14号)收悉。
3月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5〕20号)。其中指出,2025年,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数量和规模将维持高位,安全风险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等。原文如下:关于
3月1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示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5年第一批)的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公示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5年第一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要求,经各区申报并组织
3月5日,苏州工业园区开启光伏和储能项目征集工作。申报对象为在园区备案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配置储能项目,项目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并网(以国网提供的并网时间为准),并
3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拟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公示。公示显示,本次拨付金额3264万元。原文如下:关于拟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建〔2024〕174号)文件要求,
3月5日,山西沁水县能源局对全县村级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清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名单,2024年7月至12月,沁水县有13座村级光伏电站进入补贴清单,补贴总额为210668.24元。原文见下:沁水县能源局关于全县村级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公示按照《沁水县村级光伏电站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20〕29号),
3月3日,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连补两年。原文如下: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
2月24日,高平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发放2017年8月之后光伏发电项目第三批(第四部分)补贴资金的公示,经研究决定,高平市现拟发放2017年8月之后光伏发电项目第三批(第四部分)补贴资金13593262元,涉及光伏项目安装户1285户。原文如下:高平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发放2017年8月之后光伏发电项目第三批
2月20日,新能源云平台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报告。此次纳入2025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共34个,核准/备案容量608.98兆瓦,其中:集中式发电项目19个、核准/备案容量528.65兆瓦,分布式发电项目15个、核准/备案容量80.33兆瓦。此次变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
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一纸文件宣布我国新能源结束了“固定电价”时代,全面进入电价市场化发展时期。回溯历史,电价政策的变迁也代表着行业发展进程。自2008年商业化电站启幕后,我国历经固定电价、标杆电价、指导电价+竞争电价,再到平价上网及全面市场化多个时期,十余年间
2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以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为重点方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新能源产业实现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文件提出,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揭榜制”“赛马制”等组织方式,对标国际领
2月13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第6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转付情况的公告。2024年12月,财政部下达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841294万元,其中:风力发电403529.5万元,太阳能发电422381.5万元,生物质能发电15383万元。全文见下: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等。原文如下:关于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2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2025年3月份受理经营主体注册公示结果的公告。其中3月申请注册的安徽晨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14家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现发布2025年3月份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注册结果。详情如下:
近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志,在《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5年第1期发表署名文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力谱写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文章分为2024年能源工作总结、2025年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三大部分。在2025年重点任务内容中,现将有关今年光伏等
3月12日,大唐新能源发布公告,根据本公司初步统计,2025年2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发电量326.38万兆瓦时,较2024年同比增加20.20%。其中,完成风电发电量295.9万兆瓦时,较2024年同比增加20.46%;光伏发电量30.47万兆瓦时,较2024年同比增加17.74%。截至2025年2月28日,本集团2025年
以色列政府正在简化屋顶光伏项目的审批流程,以加快国内光伏系统的部署,计划到2030年新增10万个光伏系统。住宅光伏审批流程优化,加速推进屋顶光伏计划该国规划和建筑委员会已批准豁免光伏系统安装所需的建筑许可证,不再要求必须由电气工程师认证,而是允许任何持牌电工提供合规证明,以确保系统符合
3月12日,广西玉林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风险隐患提醒函》,从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设备质量、设计选址等方面进行安全隐患提醒,预防分布式光伏“4·30”“5·31”抢装潮期间,可能存在的人员触电伤亡、高处坠落等安全风险隐患。详情如下:玉林市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3月5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印发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
3月12日,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上海市粮仓光伏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统筹粮食领域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产业链协调管理,建立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支持引入有实力的第三方新能源企业打包式、跨行业承接粮食领域光伏改建项目;鼓励粮食领域企业自
3月1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示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5年第一批)的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公示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5年第一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要求,经各区申报并组织
近日,林洋集团总裁、林洋能源董事长陆永华携高管团队于泰国拜访了GunkulEngineering公司,受到了对方高层的热情接待。双方基于共同的战略愿景,围绕智能电网、新能源、储能等领域的潜在合作机会展开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会谈中,Gunkul公司高层对林洋能源的综合实力、项目成果以及战略布局给予了高度评
在广西百色,有一座充满活力的小城——田东县,大型综合型商场田东中兴城便坐落于此。田东中兴城经营范围广泛,涵盖商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物业管理等领域,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然而,大规模的商业运营也带来了较高的能源消耗。据统计,该商场月均用电量达到40万度以上,高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