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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计划投资8000万元建设“太阳能+”跨季节储热站供热项目

2020-07-22 08:23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关键词:太阳能+光伏发电内蒙古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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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1.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并严格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实行绩效分级管控。做到应急减排清单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全覆盖。结合当地生产实际,以乌海市环境空气中臭氧来源解析研究课题中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于2020年5月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我区污染天及重污染天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制定工作,6月底前完成“一厂一策”企业应急减排方案制定,发布实施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能源局、区住建局、海勃湾公安分局、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12.全面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2020年10月1日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直相关部门依职责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牵头部门:海勃湾公安分局

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

13.加强黄河流域风险隐患管控。黄河乌海段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全面落实河长制,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严防事故对黄河造成污染。

牵头部门:区河长制办公室、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海勃湾公安分局

配合部门:区农牧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和科技局、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能源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2020年8月底前完成水源地规范化整治遗留问题整改。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继续推进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2020年5月中旬前公开水源地问题清单,10月底前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年内完成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设立。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区农牧水务局、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区住建局、区卫健委、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

15.加强城镇污染治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10月底前,乌海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技术改造工作,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海勃湾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乌海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严防城市黑臭水体出现。

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市政管理所

配合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区农牧水务局、区发改委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

16.抓好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做好煤化工、农副产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达标管控和中水回用。加强对纳管企业的监管,对不能达标排放废水的纳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各园区管网建设力度,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组织开展园区污水管网“一企一管”建设,消除管网输送隐患。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海勃湾工业园管委会

配合部门:区农牧水务局、区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二)节约保护水资源

17.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海勃湾区用水总量要控制在1.14亿立方米以内,全区万元GDP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2%以上或达到50立方米/万元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5%以上或达到15立方米/万元以下。

牵头部门:区农牧水务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委、区工信和科技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

18.抓好工业、城镇和农牧业节水。按自治区要求,电力、钢铁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标准,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2020年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6万亩,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

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农牧水务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委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

五、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19.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配合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技术支撑单位完成海勃湾区28个地块基础信息的复核确认工作和16个地块的布点采样任务,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分布、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水平。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和科技局、海勃湾工业园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二)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和分类管理

20.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工矿企业污染排查整治。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区农牧水务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准入管理

21.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调查。2020年8月底前,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调查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备核。

严格用地准入,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加强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22.加大种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区化肥利用率力争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力争达到90%以上;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牵头部门:区农牧水务局

配合部门:千里山镇、滨河街道办事处、林荫街道办事处、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

2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与农村户改厕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成海勃湾区1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千里山镇

配合部门:区农牧水务局、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五)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24.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2020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加油站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配合市里推进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2021年底前,结合工业布局和地下水潜在污染源分布情况,选择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风险分级。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务局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

(六)强化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25.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严格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土壤环境监测;逐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土壤纳入环境监测体系。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区工信和科技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的任务目标。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区工信和科技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七)深入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

27.加快推进园区配套渣场建设。完善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尽快推动乌海市经济开发区千里山园区配套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项目(主体为内蒙古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前期手续,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

牵头部门:海勃湾工业园管委会、区能源局

配合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

28.逐步提高工业固废利用率。按照市级部署,配合完成乌海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相关部门配合提供有关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业园区配套渣场、矿山闲置采坑等基础资料,加快推进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发展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综合利用产业,逐步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实现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

牵头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

配合部门:区工信和科技局、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能源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9.开展全区机动车拆解点排查整治。按照市级部署,配合开展机动车拆解企业排查整治行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商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企业,由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按规范标准贮存废矿物油、废三元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安全处置;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商务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配合部门: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六、中央环保督察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30.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全区多年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开一处矿山、毁一片草原、损一方生态”现象十分突出,到2015年,矿山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1835平方公里。

责任部门: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

整改要求:2020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3家矿山地质治理项目。2020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3个排土场整治。

31.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无序开发问题突出,自然保护区内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承担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89个保护区中,41个存在采矿、探矿及工业企业633家,且普遍未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责任部门: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工信和科技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

整改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内政发电〔2017〕28号)要求,完成自然保护区整治清单内矿业权企业退出。在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开展自评、自验工作,并书面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验,附所需佐证材料。2020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整改任务并销号。

32.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各地政府对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超标排放等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存在负荷率低、达标率低、回用率低“三低现象”。2015年,全区11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为71.7%,有45%左右负荷率低于60%,2015年全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为38%左右,超标排放现象普遍。“十二五”期间,全区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66.11万立方米/日,仅达到国家要求的45.4%。

责任部门:区住建局、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

整改要求:加快市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施工进度,尽快实现负荷率达标。2020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整改任务并整体销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因机构设置、人事变动,出于工作需要,对应乌海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对我区相关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按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牵头、配合部门的责任,做好重点工作和责任分解,结合时间进度加强调度。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协同配合,部门联合执法,实行联防联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查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工作推进问题,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督促各相关部门、企业整改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建立起条块结合、分工清晰,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认真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治污合力。

(三)强化督查调度。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任务要纳入区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重点项目、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半月调度、每月总结、按季通报工作制度。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调度会,听取各相关部门各自承担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区委书记每季度、区长每月听取一次各相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开展情况专题汇报。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职责,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调度,负责牵头工作的专题汇报,涉及多个牵头部门的,由排名第一的负责落实,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实施企业信用评价。配合实施乌海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将本行动方案中各项工作要求执行情况、日常执法监管情况纳入评价体系,依据评级结果实行动态排名。按照排名高的优先保障,排名中等的相对控制,排名末位的严格限制的原则,将排名靠前企业作为“绿色标杆”企业,适当减少监管频次,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优先倾斜;对排名末位的实施严格限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全区调控配置要素、资源和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差异化产量指标政策和差异化停产限产等政策。建立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方式,倒逼企业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形成“你追我赶、对标看齐”的新局面,推进企业绿色节能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五)严格按证排污。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组织开展火力发电、焦化等重点行业按月通报排放量预警试点工作。

(六)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要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针对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结合中央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采取重点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重点行业强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违规建设项目、“散乱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考核问责。坚决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将要出台的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评实施办法,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开展预警、约谈、专项督察,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开展考核评价,严肃追责和问责。对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污染防治任务严重滞后的,对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强化公众参与。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矩阵等平台作用,加大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等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参与到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来,引导公众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言献策,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工作突出问题,共同营造积极正面社会舆论氛围,集中各方力量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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