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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工信部发布2018新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2018-03-01 15:52来源:工信部关键词: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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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工信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文本新增,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的条件中,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分别较2015年修订本提高1个百分点)。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的条件中,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分别较2015年修订本提高0.5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

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200MWp(微型逆变器不低于10MWp)。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1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和1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6.8%。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3%、12%、10%。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6.8%),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3%和95.5%。

(五)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硅多晶》(GB/T12963)2级品以上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1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7.8%。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4%、14%、12%。

(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分别不高于2.5%和3%,后续每年不高于0.7%,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5%,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8.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7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电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5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35万千瓦时/百万片。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9万千瓦时/MWp。

6.晶硅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6万千瓦时/MWp;薄膜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400吨/百万片;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5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形象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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