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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7-06-27 11:12来源: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关键词:绿色电力证书可再生能源光伏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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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认购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绿证核发工作,建设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并组织实施绿证自愿认购交易。

第四条 从事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息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五条 绿证是指信息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第六条 买方是指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购买绿证的用户。

第七条 卖方是指在交易平台上自愿注册账户、发布绿证信息并出售绿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卖方仅可拥有一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账户名。

第八条 绿证信息是指卖方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在线出售中的绿证数量、价格及项目信息等。

第九条 成交是指买方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购买绿证,并成功付款到卖方账户。

第十条 绿证注销是指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成交的绿证,由交易平台自动注销,已注销绿证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绿色电力认购证明是指绿证成交后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具有防伪二维码和唯一数字编号的电子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买方名称、购买绿色电力来源、认购电量等信息。

第三章 绿证核发

第十二条 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试行期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风电(陆上风电,以下同)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同),可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信息中心申请绿证权属资格。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核对绿证核发资格提交材料。企业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在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电量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等。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信息中心负责复核企业所属项目的合规性和月度结算电量,按照1个证书对应1MWh结算电量标准,在信息平台上向企业核发相应证书,并自动同步到交易平台。不足1MWh结算电量部分,结转到次月核发。

信息平台在核发绿证时,根据项目结算电量的发电时间、批复上网电价、燃煤标杆电价等,自动计算绿证交易价格上限,并自动录入到交易平台。

第四章 绿证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单位及交易时间

第十四条 绿证以整数为交易单位。报价为元/个绿证,允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无交易时间限制,7×24小时内均可交易。

第二节 交易场所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为绿证自愿认购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及其他交易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交易系统、数据中心、信息发布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三节 交易参与人

第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进行绿证自愿认购交易的买方以及卖方,主要包括纳入绿证自愿认购交易体系的企业、机构以及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九条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卖方在自愿注册时应与信息中心签署绿证核发权属资格承诺书,在线提交或现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等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明确委托交易人信息。信息中心对现场办理客户优先审核。

第二十条 为保障资金交易安全,卖方在自愿注册时应按要求提供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并与银联公司签署分账承诺书,信息中心以该账户作为卖方相应款项的结算账户。如交易平台资金托管和支付方式需要进行调整,信息中心有义务提前通知卖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当买方为企业时,注册时需提交适用第十九条的资料。当买方为个人时,注册时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绿证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使用信息中心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三)获得信息中心提供的有关绿证交易的指导、信息和服务;

(四)对信息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信息中心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主动、及时了解信息中心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公平、公正、公开买卖;

(五)发生可能影响交易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

(六)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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