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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导则

2017-06-21 09:16来源:巢湖市庙岗乡人民政府关键词:农光互补光伏农业安徽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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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市“农光互补”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导则“农光互补”项目,是指将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农业种植相结合,利用农业种植大棚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实现土地立体化增值利用,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综合经济体。

本导则适用于巢湖市范围内所有新建的“农光互补”项目。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以农业为主、光伏为辅,农业与光伏产业互补共赢”的原则,农业设施和光伏发电建设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到节地、节能、高效、可持续及生态循环效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光伏发电电池组件列阵须架设在农业种植大棚上,且不妨碍大棚种植。

第五条 农业种植大棚的跨度和高度需符合种植农作物生长习性对应的光照强度要求。支架宜采用单桩支架,不得使用水泥桩。

第六条 光伏发电电池组件列阵架设高度应在2.5米以上,行间距应在5米以上,列间距应在3米以上,以满足大中型机械正常生产需要。

第七条 光伏发电电池组件间的电缆建设须深埋地下或架空。采用架空方式的,高度应在3米以上;采用地埋方式的,深度应在1米以上;逆变器、变压器离地距离应在1米以上。

第八条 光伏场区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规定,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农业光伏场区防雷措施应做到全覆盖,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第四章 用地要求

第九条项目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条线路布置与桩基建设不得破坏原土地植被和种植条件,不得影响土地原使用功能和农业产出,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光伏发电系统25年到期后,须及时拆除支架,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一条电池组件列阵架设用地可采取地役权方式取得,升压站和管理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办理农转用及征地报批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设计方案须经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供电公司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三条 本导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导则有效期暂定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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