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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光互补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

2016-05-03 09:56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浙江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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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浙江积极探索农光互补型光伏发电模式,将农业、林业发展与光伏发电有机结合,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地方政府和百姓一致认可。截至2016年3月底,浙江省已建成并网地面光伏电站20个,总规模67.2万千瓦,其中包括东部省份单体规模最大的正泰江山200兆瓦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在建14个,总规模64.7万千瓦;预计2016年底全省可建成地面光伏电站200万千瓦以上。地面光伏电站均采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具有多重经济社会效益。

一、建设成效

以衢州市的江山同景30兆瓦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为例,项目建成后综合效益明显。一是土地增肥。将光伏板下原先荒废的低丘缓坡贫瘠土地进行改良覆土,种植经济农作物和树苗,不仅土地增肥,经济农作物增产,还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二是农民增收。电站共租赁土地780亩,租赁费每亩800元/年,租地的270户农户平均每年收益2300元。同时,电站稳定雇佣70个当地农民进行农作物种植,每个农民年收入29200元。三是企业增效。光伏企业除电站发电收益外,还通过农业产出、科普教育等获得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四是政府增税。地方政府通过项目建设可直接推动有效投资2.4亿元,每年获得电站税收600万元左右。五是环境增美。按电站年发电量3000万千瓦时计算,每年可节约标煤9000吨,二氧化碳2.67万吨,二氧化硫330吨,既优化能源结构,又美化周边环境,形成新的景观。

二、存在问题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2015年11月,国家林业部印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以上两个文件的颁布,在政策上制约了农光互补型地面光伏电站的建设。以浙江省为例,由于省内无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而包括园地、垦造地、养殖水面等看似可供农光互补项目选择的土地均属于农用地。如光伏项目按建设用地管理,不仅地方用地指标无法落实,而且土地征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高昂的税费远高于土地租赁费用,项目根本无法实施。此外,省内的林地性质也均列入林业部规定光伏电站禁止使用的范围。

原标题:浙江农光互补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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