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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收购≠无条件收购 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的5个条件

2016-03-30 09:06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办法弃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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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春天来了!

几个搞新能源的小伙伴激动地对观茶君说。

确实,这两天,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消息真不少:光伏扶贫、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都是盼望已久的消息,也难免会欢呼雀跃了。

全额保障性收购,莫非困扰已久的弃风、弃光问题一夜之间就解决了?观茶君不敢相信这种魔法,赶紧找来发改委新鲜出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一探究竟,希望能够见证奇迹。

看完之后,观茶君却忍不住要打击一下小伙伴了:掰激动,看准了再说!全额收购是有条件的,全额收购≠无条件收购≠全部上网!

就《办法》来看,观茶君觉得至少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可再生能源项目才能获得保障性收购:

1、符合规划。

项目本身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是获得保障性收购的先决条件——观茶君觉得这很好理解:只有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才能领取独生子女费,超生的不给。嗯,没有规划或规划手续不全的项目要注意了。

2、取得许可。

项目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需要取得“准生证”。其实,观茶君总隐隐觉得,对新能源规划的管理和对人口数量的管理有某种相似之处,计划管理和计划生育,都是强调计划嘛…

3、符合技术标准。

符合并网技术标准也是并网的基本条件,技术不符合并网要求的显然不能作为保障对象。

4、不超过利用小时数。

观茶君觉得,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大部分,是《办法》的一个创举。也就是,并不是对全部电量都收购,保障收购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划分标准就是利用小时数:对经核定的利用小时数之内的电量,是全额保障收购的;超出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则通过市场交易解决。根据《办法》,机组利用小时数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受限地区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原文说得这么绕口,观茶君奇怪:为啥不直接说能源局和发改委呢?难道还另有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公布,并按年调整;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受限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全额收购——意即:不受小时数的限制。

另外,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福了: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而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要注意特许协议或技术方案了:按特许权协议或技术方案明确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原标题:全额收购≠无条件收购 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的5个条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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