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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5〕1065号)的正式文件。
文件明确,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差价高于0.015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原则上按对应服务的零售用户结算电费的比例按月返还。
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价差高于0.012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有所上调。
此外,文件新增新入市批发交易用户年内签约激励机制。年内新入市批发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9月至年底多月、月度中长期交易的累计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同周期用户用电量的70%,缺额签约电量引起的超额获益,按照多月、月度交易市场均价与月内交易市场均价价差的1.05倍予以回收,超额获益为负时不回收。回收资金纳入年度签约激励机制资金一并分享。
8月1日起执行后,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再纳入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详情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25〕106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4〕1752号)文件要求,做好2025年陕西电力市场交易与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过渡,平稳推进中长期市场分时交易、结算,实现电力市场化交易价格信号向终端用户有效传导。现就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5〕1034号)(简称新分时电价政策)于8月1日起执行后,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再纳入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为有序引导系统负荷调整,保障交易合同平稳履约,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8月至12月设置为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不调整中长期批发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稳妥调整市场化电力用户分时电价执行方式。
后续,我委将结合近期市场政策,组织修订配套实施细则,优化中长期交易分时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电力中长期分时交易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引导削峰填谷作用。
二、电力批发市场中长期分时交易按原方式过渡执行
为保障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电网代理购电2025年年度合同平稳履约,过渡期内电力批发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价格,继续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4〕2056号)明确的现行平时段交易价格要求形成,不开展分时价格浮动或限价。
三、市场化电力用户分时交易结算过渡期执行方式
(一)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
1.零售用户调整方式
方式一: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即不含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全部零售用户)基于现有零售套餐合同电能量价格,按月分小时结算,结算时现有零售套餐合同约定的市场单一综合价格视作平时段价格,过渡期内参照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进行峰谷浮动(含尖峰浮动,下同)。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无需浮动。原零售套餐合同价格参数需调整的,过渡期仅可在不改变套餐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方式二: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在现有零售套餐合同的基础上,经与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可自愿选择重新约定过渡期内的分时电能量价格形成机制,变更为能够准确传导电力批发市场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的组合类电价条款。
结合我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依据《陕西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细则(2024年10月修订版)》(陕电交易〔2024〕79号),过渡期内提供两种组合类电价条款,第一种为批发市场参考价联动条款,即零售电能量价格由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均价和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组合后形成;第二种为售电公司批发均价联动条款,即零售电能量价格由服务用户的售电公司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以及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组合后形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可在上述两种组合类电价条款中协商选择一种执行,按月分小时结算。结算时,零售用户中长期合同价格部分(包含度电服务费)参照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进行峰谷浮动,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无需浮动。
过渡期内新入市的零售用户,须签订能够有效传导市场价格的组合类电价零售合同,并合理设置封顶价格条款。为充分传导批发市场价格信号,提高零售市场价格透明度,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按自然月或更短周期计算、发布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均价、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等批发市场参考价格。
2.加强零售用户价格风险管理
对零售套餐签订的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超过预警值的零售用户及售电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平台设置价格风险告知提醒,通过交易平台弹窗确认、短信提醒、上门告知等方式对签约零售用户提醒确认。其中电能量价格预警值为本年度所有售电公司已执行月份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的1.1倍;绿电环境价值预警值为本年度所有售电公司已执行月份绿电环境价值均价的1.3倍。针对签订零售套餐价格高于预警值的零售用户,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向我委报告,并联系该零售用户所在辖区电网企业配合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发放《零售合同签约风险知情书》,全面告知零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二)批发用户
批发用户(直接通过批发市场向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购电的电力用户)中长期购电电量实际执行部分,以中长期净持有合同全部时段的加权均价为基础,按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对应比例浮动。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无需浮动。
其中,若批发用户中长期净持有合同电量小于等于实际用电量,则中长期净持有合同电量即为批发用户中长期购电电量实际执行部分。若批发用户中长期净持有合同电量大于实际用电量,则实际用电量为批发用户中长期购电电量实际执行部分。
(三)峰谷浮动损益分摊分享
过渡期内,售电公司零售电费结算时,对应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不进行峰谷浮动。
原执行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电能量价格峰谷浮动产生的损益按用户用电量比例分享或分摊,市场结算时纳入用户市场运营费用科目。批发用户调平电价按现行规则执行,零售用户调平电价按零售用户电能量结算均价(不含市场运营费用及偏差考核电费等)执行。
(四)新入市批发交易用户年内签约激励机制
年内新入市批发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9月至年底多月、月度中长期交易的累计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同周期用户用电量的70%,缺额签约电量引起的超额获益,按照多月、月度交易市场均价与月内交易市场均价价差的1.05倍予以回收,超额获益为负时不回收。回收资金纳入年度签约激励机制资金一并分享。
(五)建立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差价高于0.015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原则上按对应服务的零售用户结算电费的比例按月返还。其中,售电公司月度批发购电结算均价计算时,包括市场调节类费用,不含绿电环境价值费用、年度(年内)签约激励机制回收费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各配售电公司要高度重视市场化电力用户分时交易结算工作,全面做好政策宣贯和实施保障。
2.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针对市场化电力用户,加强过渡期分时交易结算政策解读和宣传,通过电力交易平台、e-交易App、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政策,组织并指导属地电网企业、各售电公司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3.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提前做好电力交易平台功能优化部署,向电网企业传递分时结算数据,设置专区进行市场价格信息披露,常态化披露零售市场关键信息,包括零售用户结算均价分布情况;批零差价、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分别排序前30名(由高到低)的售电公司名单等信息。有序组织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开展合同调整工作,加强交易价格监测、行为监测和风险防控。
4.售电公司要向签约合同的零售用户做好政策宣贯、签约调整和沟通服务,切实履行售电服务相关责任与义务,向零售用户逐条详细讲解过渡期分时交易政策内容,确保用户充分知悉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联动价格历史水平、市场价格信息获取途径,将年内交易价格下行、购电成本降低带来的盈余向用户合理分享。严禁售电公司与其他经营主体通过私下协商、场外交易等方式不合理抬高批发交易价格和合同价格。
5.电力用户要增强市场意识,主动维护平台档案信息,保护好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积极参与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关注市场行情变化,主动联系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协商调整零售套餐价格或签订分时价格变更条款,维护自身权益。原签订峰平谷零售套餐合同的用户,如选择不变更为过渡期组合类套餐,则过渡期内须根据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平谷时段及时进行合同电量调整。
附件
2025年过渡期组合类电价约定条款
一、批发市场参考价联动条款
零售电能量价格与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总体价格水平以及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进行联动。售电公司可向零售用户收取合理的度电服务费,并约定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含度电服务费)的封顶价格上限。
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中长期合同价格(含度电服务费)部分,在零售市场结算时按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对应比例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零售用户每小时电能量价格=90%×min[(当月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均价+度电服务费),约定的封顶价格上限]×该小时对应的峰谷浮动系数+10%×当月现货实时市场该小时均价
其中,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均价按照批发市场内所有售电公司全部时段的中长期批发交易合同均价(不含售电公司多年期交易、保底售电电量及绿色环境权益价值)确定。现货实时市场分时均价按照发电侧实时市场出清电量与出清价格的加权均价确定。峰平谷时段划分、峰谷浮动系数参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5〕1034号)执行,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不进行峰谷浮动。
售电公司零售电费计算时使用的电能量价格不进行峰谷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售电公司零售每小时电能量价格=90%×min[(当月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均价+度电服务费),约定的封顶价格上限]+10%×现货实时市场该小时均价
二、售电公司批发均价联动条款
零售电能量价格与对应售电公司的中长期批发交易价格以及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进行联动,售电公司可向零售用户收取合理的度电服务费,并约定售电公司中长期批发交易价格(含度电服务费)的封顶价格上限。售电公司应诚实、守信、公平经营,合理确定自身中长期批发购电价格,保障用户权益。
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中长期合同价格(含度电服务费)部分,在零售市场结算时按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对应比例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零售用户每小时电能量价格=90%×min[(当月售电公司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度电服务费),约定的封顶价格上限]×该小时对应的峰谷浮动系数+10%×当月现货实时市场该小时均价
其中,售电公司中长期批发交易购电价格,按照提供服务的售电公司批发交易净持有合同全部时段的加权均价(不含售电公司多年期交易、保底售电电量及绿色环境权益价值)确定;现货实时市场分时均价按照发电侧现货实时市场出清电量与出清价格的加权均价确定。若售电公司当月净持有合同电量低于其服务的所有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80%的,则售电公司中长期批发交易价格按照当月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均价计算。峰平谷时段划分、峰谷浮动系数参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5〕1034号)执行,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不进行峰谷浮动。
售电公司零售电费计算时使用的电能量价格不进行峰谷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售电公司零售每小时电能量价格=90%×min[(当月售电公司中长期购电价格+度电服务费),约定的封顶价格上限]+10%×现货实时市场该小时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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