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见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
第十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第五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五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负荷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管,并提出监管建议。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的,电网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三十条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进行调度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三十六条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电网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做好分类统计和监测。
第三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13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暂行办法》出台十多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订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
从规模体量看。累计装机方面,2013年底全国累计并网光伏发电装机1942万千瓦,其中分布式310万千瓦,占比16%。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无论累计装机、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都很明显,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
从发展环境看。光伏组件价格从2013年的5元/瓦左右降至目前的0.7元/瓦左右,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暂行办法》中围绕财政补贴确立的规模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不再适用,国家层面已逐步建立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等发展引导机制。《管理办法》需要对国家和各地一些好的机制、做法制度化,与时俱进完善管理。
从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看。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爆发式增长,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源网荷储协同发力,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在突出问题方面,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户用光伏不断拓展开发模式,一些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开发建设,一些项目开发建设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亟需进行规范。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管理办法》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既要促进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又要规范市场,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
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本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就是在用户侧开发,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管理办法》从定义、分类、上网模式等各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这一本质特征和要求,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回归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初心”和本源。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与用户联系最紧密的电源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必须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与用户形成良好互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从租赁用户屋顶、备案、开发建设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切实保障用户特别是农户利益,使分布式光伏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赋能乡村振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管理重点。聚焦各方关切的定义、分类、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承载力等关键点,厘清和纠正行业出现的新问题,覆盖从项目规划到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全流程各环节,明确重点管理要求,务求管用有效。
四是坚持差异化管理,增强可操作性。既覆盖全部分布式光伏发电形式,又做到边界清晰,为针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管理奠定基础,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支持。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一)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方面,突出三个基本特征,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和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分类方面,抓住三个要素,即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上网模式方面,明确三种方式,即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充分体现差异化管理思路。
(二)行业怎么管。国家层面,主要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多场景融合应用,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标准,构建支持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整体框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多规衔接,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等。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中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
(三)备案怎么办。《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强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四)项目怎么建。《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前期准备、协议签订、技术要求、手续办理和设计施工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五)电网怎么接。《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提出了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接入系统设计、受理及答复,投资界面划分,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投产等要求。要求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特别是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对电网提出要求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对新建项目提出应当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以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六)运行怎么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新老划断”。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明确“新老划断”是行业比较集中的意见。为此,《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
(二)关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的考虑。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三)关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国氢能发展报告(2025)》。《报告》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共同编制,聚焦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系统梳理2024年全球氢能产业发展动态,并对2025年中国氢能产业发展进行展望。一图读懂《中国氢能发展报告(2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要求,推动“十四五”能源规划目标落实和重大能源工程项目建设,4月28日,江苏能源监管办赴镇江开展重大能源工程项目建设和电网规划发展情况调研。期间,调研组一行深入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镇江上党500千伏变电站工程项目等现场,实地查看相关项目建设进展,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云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4月22日,云南能源监管办联合云南省能源局开展新能源并网安全管理宣贯培训会。会议传达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能力、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
4月28日,在国家能源局2025年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宣布,“RE100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这是2023年以来我国绿证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各方不懈努力取得的重大成果。这一消息迅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RE100是国际上倡导绿色电力消费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绿色电力消费领域有
供给、消费、技术、制度、国际合作全方位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能源建设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新能源院院长辛颂旭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随后,各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加快完善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高质
支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高级分析师吴迪副院长杨雷4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开发布,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加快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云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4月22日,云南能源监管办联合云南省能源局开展新能源并网安全管理宣贯培训会。会议传达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能力、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动光伏发电与生态修复协同发展,加快构建云南新型能源体系,云南能源监管办聚焦新能源开发堵点难点问题,持续强化监管力度,护航云南以光伏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近日,云南首个尾矿库光伏电站—背阴山尾矿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顺利投产,打造“光伏+生态
一季度全国能源供应充足,消费保持增长,供需总体宽松,价格稳中有降,能源生产和用电增速呈现积极信号。在4月28日举行的国家能源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邢翼腾表示:“今年一季度,我国能源生产稳步增长,规上工业原煤产量12亿吨,同比增长8.1%;规上工业原油产量5409万吨,
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正式发布。《基本规则》的制定旨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运营主体合法权益。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电力二次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经营主体参与山西电力二次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简称“调频市场”)要严格执行AGC指令与调度计划,确保电力安全。供热机组不得以参与调频市场交易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目标深入推进,新能源占比持续攀高。截至3月底,浙江光伏装机突破5000万千瓦,同比增长41%,占电源总装机近三分之一。这为绿色发展提供了基础,也让电网调度运行面临新压力。国网浙江电力调控中心值长詹文达介绍,海量新能源接入主要带来三大难题:一是“用不完”,尤其是节假日期
在能源行业加速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人工智能(AI)技术正深度融入能源产供销全链条,推动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方向发展。近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开幕,本届峰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在智慧能源分论坛上,华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通过优化上网模式、简化备案流程、保障接网消纳、规范整村开发、强化安全管理,多维度破解分布式光伏发展痛点,为企业、投资者及从业者注入信心。上网模式
4月29日,越秀资本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杨晓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到龄退休,杨晓民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并同时辞去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公司子公司相关职务。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4月29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文件提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
5月份各地代理购电价格表已发布,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山西辅助服务自2022年11月起,山西在公布代理购电价格表的同时会随附一张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价格表。此举延续至2025年5月,该部分补偿费用现已在系统运行费中的辅助服务费中体现。在电力现
4月28日,在国家能源局2025年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宣布,“RE100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这是2023年以来我国绿证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各方不懈努力取得的重大成果。这一消息迅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RE100是国际上倡导绿色电力消费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绿色电力消费领域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动光伏发电与生态修复协同发展,加快构建云南新型能源体系,云南能源监管办聚焦新能源开发堵点难点问题,持续强化监管力度,护航云南以光伏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近日,云南首个尾矿库光伏电站—背阴山尾矿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顺利投产,打造“光伏+生态
一季度全国能源供应充足,消费保持增长,供需总体宽松,价格稳中有降,能源生产和用电增速呈现积极信号。在4月28日举行的国家能源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邢翼腾表示:“今年一季度,我国能源生产稳步增长,规上工业原煤产量12亿吨,同比增长8.1%;规上工业原油产量5409万吨,
4月28日上午,宝钢股份湛江钢铁——华润电力分散式风电场项目顺利开工,挖机轰鸣声与海浪声交织,海滨工地上“钢铁蓝”与“生态绿”交融的画卷缓缓铺开。湛江钢铁与华润电力合作建成国内首个工业园区大型分散式风电项目,首次在钢铁厂区应用抗台风海上风机,实现“就地发电、就地使用”的新模式。通过
4月29日,由晶澳智慧能源承建的北京中海广场23.4千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运行。项目由晶澳智慧能源与三菱电机电力机电装备(北京)有限公司联合打造,通过在中海大厦中楼屋面铺设60块385Wp单晶硅轻质柔性光伏组件,实现直流侧装机容量23.1kWp,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低压电网,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水投智慧能源公司济源梨林桥头村3MW源网荷储一体化等2个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开发桥头村公共屋顶及村民住宅屋顶资源,建设3MW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涧北村公共屋顶及村民住宅屋顶资源,建设2MW分布式光伏项目。拟发包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详情如
4月25日,山东能源集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标志着山东能源集团新能源电力产业发展迈出了关键性、突破性、历史性的一步。山东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出席仪式,并为新能源集团揭牌。李伟表示,新能源集团的成立是大势所趋、时代所需。符合国家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4月25日,山东巨野县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光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7月26日,对巨野县光伏市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期间,光伏项目暂停备案。专项整治结束后,光伏项目备案放开时间另行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开展光伏市
市场研究机构伍德麦肯兹(WoodMackenzie)最新预测显示,美国将在未来十年新增502GW(DC)光伏装机容量,年均新增规模将在2025-2035年间维持在41-50GW之间。该数据基于2024年创纪录的50GW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并在2025年3月与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EIA)联合发布的报告基础上作出更新。若预期成真,2030年美
日前,长源电力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董事长李海滨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正常工作调整,李海滨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李海滨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在其任期内未持有公司股票。
“截至2024年底,江苏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由全国第三跃居至第二,当年新增装机量断崖式领先,以1797万千瓦位居全国第一。”4月22日,在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举办的“2025分布式光伏创新论坛(江苏站)”上,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能源部副主任刘进介绍了江苏省分布式光伏的发展现状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探索新型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开展“源网荷储、光伏+绿电、光伏+低碳”等新应用研究,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鼓励光伏项目开发碳
4月21日,中国电建发布2025年1月至3月主要经营情况公告。根据公告,中国电建在2025年第一季度新签合同金额总计2993.23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9.60%。具体到业务类型,能源电力业务新签项目1550个,金额1802.12亿元,同比下降9.33%。水电业务新签项目319个,金额347.59亿元,同比增长20.17%。风电业务新签
“十四五”期间,我国光伏投资开发狂飙突进。2021-2024四年时间里,光伏新增装机规模达到636.33GW,是此前十数年累计装机规模的2.5倍。在装机规模大幅攀升的同时,光伏投资商阵营也出现多轮转换,从2024年各企业风光装机数据中,可以看到哪些新变化?最新装机数据五大发电集团曾是光伏项目开发主力,尤
日前,针对民众对于为什么要不断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问题,山东省蒙阴县发改局作了回复。蒙阴县发改局表示,主要是三个方面促成分时电价政策的出台。(一)山东省电力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历史上山东电力结构以火电为主,近年来山东省积极推进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2024年底
4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1-3月份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其中,1-3月光伏新增装机5971万千瓦,仅3月新增2024万千瓦,同比增长124%。截至3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34.3亿千瓦,同比增长14.6%。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9.5亿千瓦,同比增长43.4%;风电装机容量5.4亿千瓦,同比增长17.2%。1-3月份,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