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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提出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最新有关标准要求,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单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20%,采用多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7%,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5%。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不低于40%,集热器效率应不低于42%。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达到一级能效等级。
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当单体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可在整个建设项目内统筹考虑,使光伏总安装面积满足要求。若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等其他位置,则安装面积可与屋顶安装面积等比换算。鼓励在停车棚、围墙、遮阳棚、围栏、景观小品等构筑物及园区边角空地上设置光伏设施。
此外,因项目变压器容量或公共电网并网容量限制,导致整个建设项目不能满足光伏安装总面积要求时,现阶段可按照实际容量建设光伏设施,后续扩容后由建设单位补建剩余面积光伏设施;其他原因导致光伏安装总面积满足不了要求的,可采用“光储”、“光储充”、“光储直柔”、BIPV、薄膜太阳能、光伏热水器等绿色低碳新技术,且投资额不低于应建光伏设施建设成本。
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发改委,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部)、产业发展部(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皖工信电子〔2024〕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芜政秘〔2023〕59号)和《芜湖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芜市建〔2023〕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新建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根据项目资源与适用条件,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最新有关标准要求,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单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20%,采用多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7%,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5%。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不低于40%,集热器效率应不低于42%。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达到一级能效等级。
3.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当单体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可在整个建设项目内统筹考虑,使光伏总安装面积满足要求。若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等其他位置,则安装面积可与屋顶安装面积等比换算。鼓励在停车棚、围墙、遮阳棚、围栏、景观小品等构筑物及园区边角空地上设置光伏设施。
4.因项目变压器容量或公共电网并网容量限制,导致整个建设项目不能满足光伏安装总面积要求时,现阶段可按照实际容量建设光伏设施,后续扩容后由建设单位补建剩余面积光伏设施;其他原因导致光伏安装总面积满足不了要求的,可采用“光储”、“光储充”、“光储直柔”、BIPV、薄膜太阳能、光伏热水器等绿色低碳新技术,且投资额不低于应建光伏设施建设成本。
5.建筑光伏工程不应损坏建筑物结构,不应影响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荷载能力,不应破坏屋面的防水层和保温层。上人屋面设置光伏设施时,应结合建筑物造型通过架空或隔断等方式加以隔离,并设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且应满足消防安全疏散等相关要求。
6.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或其他法律法规限制建设的场所不得建设光伏设施。
(二)建设要求
1.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类办公、教育、医疗、文旅、商业、体育、交通等新建公共建筑,应同步建设建筑光伏一体化设施,光伏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墙面光伏组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新建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安装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
2.居住建筑。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适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光热(PV/T)系统。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35%;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光照条件受限的楼层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
3.工业建筑。所有新建工业厂房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其中单体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70%;单体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50%。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
4.既有建筑。支持既有建筑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设施。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的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既有公共建筑,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应率先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建设光伏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屋顶或墙面维修、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设计图审阶段
建设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设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资源条件和技术要求,合理选择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质量负责,应用系统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设单位应提早谋划、提前办理并网手续,加强与设计单位、太阳能光伏系统厂商等单位沟通,设计单位根据供电部门并网意见与相关规定深化光伏系统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审查,对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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