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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见下: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发改价格函〔2024〕291号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等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
二、电价浮动范围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参与峰谷浮动;其他用户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执行尖峰电价,今后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适时启动尖峰电价。“煤改电”用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连续运行前,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峰谷分时电价和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的衔接。
(三)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2〕55号)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此次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涉及哪些用户?
此次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涉及目前已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和电动汽车充电用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未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对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没有影响。
二、为什么对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完善?
随着我省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能源发电特性。同时,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提出“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为主动适应新能源快速发展需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用电负荷和新能源出力特点等情况,在2022年制定《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2〕55号)基础上,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此次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是适当调整峰谷时长和时段。峰谷时段由原来的“高峰时长8小时、低谷时长7小时、平段时长9小时”,调整为“高峰时长8小时、低谷时长8小时、平段时长8小时”。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8个小时);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8个小时);其余为平时段(8个小时)。
二是调整浮动范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范围由原来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三项调整为上网电价一项,输配电价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不再参与浮动。
三是暂停尖峰电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待出现有序用电情况适时重新启动。
四、对电力用户有何影响?
暂停执行尖峰电价、增加1个小时谷段时长等措施,有利于降低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成本。日间设置2个小时谷段,有利于降低新能源汽车日间充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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