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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落实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传六项工作机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分期推出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知识系列问答,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自然资源领域热点问题,向全社会普及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传递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理念,共同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本期推出光伏用地有关政策问答。
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类型有哪些?
答: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
二、光伏发电项目选址有哪些要求?
答: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利用城镇低效用地、村庄用地、废弃矿山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支持利用采煤沉陷区的非耕地区域、因沉陷确实无法复垦的耕地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养殖池塘等养殖区、限养区及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
三、光伏方阵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答: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方阵用地在符合选址要求的情况下,使用未利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可按原地类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要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答: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中占用一般耕地的,还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不得占永久基本农田。
五、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道路是否可以认定为农村道路用地?
答:符合光伏用地标准的,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以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道路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光伏方阵用地能否以租赁的方式取得?
答: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占用林地或者草地的,还应当报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七、光伏方阵用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阵用地,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供用地备案申请、用地坐标、用地方位图(矢量)、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土地租赁或土地补偿协议、项目立项(备案)批复等材料。
八、可以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布设光伏方阵吗?使用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经依法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在不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其建(构)筑物布设光伏方阵(不含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其使用期限不得超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到期不再使用或者未到期已经不再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需履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光伏方阵应当同步拆除。
九、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印发实施之前,已经按规定获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退出所占用的耕地?
答:在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发布实施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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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广西贵港市政府发布关于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南区域光伏项目一期(升压站)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通告指出,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南区域光伏项目一期(升压站)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具体位置以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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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高速公路服务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强化规划用地保障。对服务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物流仓储、光伏发电等国家支持产业设施开发的,可依法依规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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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关于荣昌区推进工业园区用户侧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适时对工业园区用户侧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不断提高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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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湖北随州市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户用分布式光伏(包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两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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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仙居县人民政府公开征求《白塔镇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安装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安装屋顶太阳能光伏备案的具体细则如下:1、必须符合屋顶太阳能光伏安全性要求;2、申请安装屋顶太阳能光伏的,必须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讨论通过,并公示5天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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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伊特纳能源太阳能电池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公示显示,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拟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经济开发区建设伊特纳能源太阳能电池二期项目,该项目性质为改扩建项目,新增1GW高效N型TOPCon太阳能电池智能生产线。据公开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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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六安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A039号委员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提出,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有序推进。截止到2024年6月,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超3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装机130万千瓦。原文如下: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A039号委员提案答复的函李渠成委员、梁植年委员、民进六安市
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举行“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依法保障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案例如下:【基本案情】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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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方案》将“长三角可再生能源生产引领区”作为亳州试点的定位之一,提出要发挥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着力推进风、光、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高质量规模化开发,加快储能规模化应用,持续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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