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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山东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能源和产业转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新能源发展;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等传统能源转型;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能源和产业转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发改财金〔2024〕230号
各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能源和产业转型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4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能源和产业转型的若干措施
为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满足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碳转型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的合理融资需求,推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提升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质效,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先立后破,从行业、企业、项目“三端”发力,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加强金融与产业、财政、环保等政策协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绿色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到2026年年底,绿色贷款余额突破2.5万亿元,绿色金融专业部门、特色分支机构超过100家,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新增转型融资3000亿元以上;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工具及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形成组织体系健全、产品内容丰富、基础设施完备、政策支持有力的绿色金融体系。
二、支持重点
传统行业低碳转型。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绿色技术革新、节能减排、降碳减污;加大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支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能源体系绿色转型。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新能源发展;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等传统能源转型;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
绿色低碳技术进步。积极支持节能环保、降碳增效、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及二氧化碳低成本捕集利用等技术提供金融支持。
三、夯实转型金融发展基础
1.在行业端制定转型金融支持标准。统筹做好与国家层面转型金融标准的衔接,在国家标准统一框架下,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我省规模大、碳排放高的石化、有色等领域,以技术先进性和减排显著性为基准,分步推出我省重点行业转型金融支持标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金融机构识别转型主体等提供依据,激发传统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2.在企业端对“两高”企业分级分类。依托“两高”行业在线监管平台和企业年度核查结果,从行业能效水平、经济效益两个维度建立评价体系,将“两高”企业标示为“绿、浅绿、黄”三色管理,实施年度动态更新,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识别转型主体,制定差异化金融、产业政策及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3.在项目端建立“白名单”。引导标识为“浅绿”和“黄”且有转型意愿的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转型方案,明确技术路径、转型目标和融资需求,纳入转型金融项目库,对其他符合转型金融支持标准的,同步纳入转型金融项目库。加强部门协同,发挥碳金融项目库、环保金融项目库、绿色建筑项目库、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项目库及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识别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决策、利率定价、业务操作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服务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配合)
4.基于碳账户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充分发挥碳账户数据准确、核算科学、评价客观的优势,为传统企业建立工业碳账户,按照绿色转型融资节能减排量测算要求,对绿色转型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等融资前后的碳减排量、碳排放强度等进行碳效对比分析,形成科学便捷的碳效益评估体系,为转型融资环境效益评价及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5.开展转型风险压力测试。加强对传统行业企业及项目转型风险的识别和关注,充分利用碳账户数据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提升金融机构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转型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配合)
6.搭建一体化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绿色金融产品、扶持政策等有关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大数据+信用”的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引入环境咨询评价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征信机构等入驻,提供企业碳信用评价、可持续挂钩金融产品、转型风险防范、融资对接等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配合)
四、优化金融资源供给
7.加大对转型企业信贷的支持。用好用足全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山东省碳减排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向标识为“绿”或“浅绿”并已形成转型方案的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和绿色贷款,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每年安排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100亿元,省财政对地方法人银行专项额度给予25BP贴息,引导其对绿色低碳领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转型贷款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支持传统企业向低碳转型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符合条件的按省“技改专项贷”政策,省级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负责)
8.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6类产业融资发展提供优惠费率担保增信,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再担保费,1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9.扩大绿色债券融资规模。做好绿色债券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将我省绿色产业项目纳入各银行总行绿色金融债券项目库;支持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蓝色债券等创新产品,研究探索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发挥省信用增进公司增信作用,优先为低碳转型项目增信,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发债。(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配合)
10.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逐步提高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绿色低碳项目的比例,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大型国有及民营企业合作共同设立低碳转型类基金,孵化减污降碳、节能降耗、改善生态类项目和企业,参与绿色项目投资和绿色企业并购重组。(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配合)
11.引导长期资本加大对新产业新技术的投资。出台长期资本支持我省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见,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通过投资股权、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为山东产业绿色低碳和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对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的,省财政分档给予长期资本方投资奖励,用于增加在鲁再投资。其中,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实际出资额在3亿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配合)
12.积极发展绿色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修复保险,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清洁能源、节能改造、生态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业务及服务创新,将符合条件的险种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牵头负责)
13.加强绿色投资国际合作。推广复制联合国绿色气候基金中国项目落地山东做法,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合作,汇聚更多国际资本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治理、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绿色制造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配合)
五、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14.优化绿色金融业务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依托碳金融平台将碳信息嵌入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建立与碳信息挂钩的利率定价机制和授信审批机制,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资产的绿色程度,差异化设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牵头,省委金融办等配合)
15.持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将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践行绿色金融、转型金融相匹配,建立完善配套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机制流程。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基础好需求大的地区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专营部门或者柔性团队,进一步在资源配置、产品创新、审批权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牵头,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配合)
16.推出绿色金融特色产品。指导金融机构创设一批针对钢铁、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的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企业碳账户开发各类利率定价与低碳转型目标挂钩的能效贷款、可持续挂钩贷款等特色产品;探索并推广金融支持林业碳汇、海洋碳汇项目的场景、途径以及其他绿色金融配套服务;将金融支持能源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产品纳入山东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奖励范围给予奖励。(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配合)
17.开展绿色金融试点示范。积极争取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山东开展绿色转型金融创新试点;选择工作基础好的金融机构开展碳账户产品服务创新、业务流程再造、标准制度制定、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围绕区域碳金融中心、金融支持高耗能行业转型、转型金融产品创新、碳资产证券化等组织有关市及金融机构开展先行先试。(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配合)
六、加强服务保障和评价激励
18.优化金融对接服务。建立精准政策传导和融资对接机制,通过政银企对接、项目推介会等形式,解读产业环保政策,破解融资难题;深化金融赋能实体经济活动,打造升级金融伙伴机制;发挥好绿色技术投资联盟作用,组织创投基金齐鲁行、险资入鲁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山东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的投资。(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负责)
19.实施绿色金融评价激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贷款增量增速、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设置、转型金融产品创新、环境信息披露、金融支持转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业绩突出的银行、证券、保险、股权投资基金,按程序报请省政府通过后予以通报表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配合)
20.开展信用监管和风险评估。对明确转型方案承诺转型的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根据转型绩效评估情况,对转型效果与转型方案有较大偏离的转型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金融、信用等联合惩戒;加强风险研判、预防和化解,合理控制转型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和“洗绿”等风险;完善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根据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降碳情况,对财政涉企资金实施正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将传统企业工业碳账户评价作为财政涉企资金使用的重要参考。(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配合)
21.大力推广环境信息披露。推动省内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每年编制环境信息报告,披露与环境相关的目标规划、政策行动、绿色产品创新与服务、信贷或投资的环境与社会效益等,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大力推行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ESG)发布制度,践行碳中和目标理念,将环境和社会责任融入发展战略和运营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宣传引领凝聚共识。对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绿色金融发展报告。积极宣传推广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服务模式及产品,举办山东碳金融主题宣传推介活动,提高山东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领域的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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