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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为确保专项资金应补尽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决定延续实施《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至2024年6月30日,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助,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印发普陀区低碳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全力打造全省能源低碳发展的“普陀样板”,2022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正式下达我区低碳试点县奖励1000万元。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同时加快推进我区省级低碳试点县建设,促进我区清洁能源产业项目加快实施,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主要明确了本办法资金背景和总体原则。
本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等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财政局和发改局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发改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根据低碳试点县区建设目标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清洁能源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投产运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第三章主要明确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为500KW-10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项目装机容量10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10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屋顶所有者企业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整村光伏发电项目。行政村(社区)光伏装机容量为500KW-8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装机容量8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8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行政村(社区)集体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新型储能项目。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氢能示范应用项目。用于补助推广氢能在海洋运输、港口物流、冷链物流、环境卫生等领域的场景应用。对每新开辟一个氢能应用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的企业,补助资金10万元。
(四)第四章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管理和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经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同意后,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实地查看,按照“先建先得”原则联合确定补助项目资金,直至专项资金用完。 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项目资金,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企业。
(五)第五章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监督和管理。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管理,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企业在项目资金申报时不得以少报多或弄虚作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个别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处理。
(六)第六章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限。
本办法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在2024年6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经建科,电话:0580-3062836;区发改局,电话0580-305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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