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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四平市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重点任务和分工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建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普查、区划、监测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提高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精度。提升低碳试点气象服务能力,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原文如下: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重点任务和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函〔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重点任务和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重点任务和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视察四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137号),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强省建设助力吉林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13号),制定本方案。
一、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快气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 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和天气气候资源应用技术研究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气象监测、预报、服务智慧化水平,深化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城市管理的气象应用服务技术联合攻关。(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政数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3. 深化气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和人才合作,强化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4. 改进气象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推动核心业务领域项目、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建立“揭榜挂帅”制度。建设气象科研诚信体系。(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气象基础能力建设
(四)提升气象监测精密度。
5. 按照相关规划统一布局,科学加密建设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强化气象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国家安全重点区精密立体观测能力和气象观测站网建设。(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健全气象雷达和卫星遥感综合应用体系。弥补天气雷达观测盲区,加强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气象预报精准度。
7. 健全无缝隙、网格化智能数字预报业务体系,提高精准预报预测水平,逐步形成“五个1”的精准预报能力,即提前1小时预警局地强天气、提前1天预报逐小时天气、提前1周预报灾害性天气、提前1月预报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年预测气候异常。(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 完善农业、环境等专业气象预报模式。建立协同、智能、高效的气象综合预报预测分析平台。(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气象服务精细度。
9. 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研究构建融媒体发布平台,发展基于场景、基于影响、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提升气象信息支撑能力。
10. 依托市政务云平台,强化气象、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政数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八)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11. 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流域区域洪涝、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和时间提前量。(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 实施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工程。依托“省市县一体化平台”提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实现预警信息精准“靶向”发布,完善与社会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信息发布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 建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鉴定评估制度和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
14. 及时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实现成果审核汇交,为针对性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和应对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依据气象灾害影响,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灾害防御措施,提升重点区域、敏感行业基础设施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 统筹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发布规程,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制度,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技术在预警信息发布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 实施“网格+气象”行动,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等基层网格化管理,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气象文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
18.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强化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标准化建设,推进作业装备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升级改造,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 充分发挥市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能,完善指挥部工作规则、人员队伍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协调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科技攻关、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和空域使用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 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作业弹药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建设。
21.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 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配套实施细则,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建立极端天气防灾避险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 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制度,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完善气象灾害风险转移制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气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十二)实施气象为农服务提质增效行动。
24. 聚焦四平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实施粮食安全气象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粮食生产全过程天气气候及气象灾害、作物病虫害防治精细化监测、预报、服务能力和粮食产量预报能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 建立黑土地保护与利用气象服务保障机制,与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建设梨树农业气象实验基地。创建作物品种选育和繁育气象服务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 提升我市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能力,围绕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开展农作物适宜种植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精细化区划,加强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气象保障行动。
27. 开展分灾种、分路段、分水域的精细化交通气象服务,推进气象数据融入交通“一张网”。加强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气象保障,建立交通气象预警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气象+”赋能行动。
28. 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针对旅游、电力、保险等重点气象服务领域,发展融入式气象服务。提升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和调配储运气象服务水平。开展煤电油运、供暖等气象服务。(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四平银保监分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人民美好生活气象服务供给
(十五)加强公共气象服务供给。
29. 建立公共气象服务清单制度,将公众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气象服务产品清单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 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加强气象服务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实现各类媒体气象信息全接入。增强农村、山区、边远地区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获取气象信息的便捷性,扩大气象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高品质生活气象服务供给。
31. 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气象服务,推动气象服务向高品质、数字化和多样化升级。研发满足公众衣食住行、游学康养等多元化需求的分众式气象服务产品,提高面向公众生活的气象服务精细化水平。打造旅游气象服务体系和气象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建设覆盖城乡的气象服务体系。
32. 发展分区、分时段、分强度的城市精细化预报业务,发展城市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运行中充分考虑气象风险和气候承载力,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 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构建行政村全覆盖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体系,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高风险地区监测预警服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气象支撑
(十八)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
34. 开展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交通安全、能源安全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35. 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建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普查、区划、监测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提高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精度。提升低碳试点气象服务能力,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气象保障。(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气象保障。
36. 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气象服务。建立林区、草原湿地等重点区域生态气象服务机制,完善重点区域生态气象监测系统,发展生态遥感监测技术,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气象影响评估和服务保障。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气象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7. 加强面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的气象服务,提高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气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设高水平气象人才队伍
(二十一)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
38. 加大市级人才计划和人才奖励对气象领域支持力度,将气象人才培养统筹纳入地方人才队伍建设,享受地方人才激励政策。继续加大气象干部人才纳入地方培训力度,提升气象干部人才能力和素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优化气象人才发展环境。
39. 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气象人才评价体系,落实好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引导、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地区从事气象工作。优化基层岗位设置,夯实基层气象人才基础。对在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表彰评选范围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40. 坚持党对气象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政府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的主导作用,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对《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大投入力度。
41. 加强对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对气象重点工程建设的要素保障。落实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开展政府购买气象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法治保障。
42. 加快推进气象法制建设工作,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加强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健全气象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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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吉林省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侧主体暂为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适时推动其他可再生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购电侧主体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承担绿色电力环境价
8月2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浮动。本通知自20
6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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