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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在严格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近年来,电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相比原国家电监会时期,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本次修订突出把握了两个重点。一是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32次提到“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规定,是今后一段时期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总结吸收成熟经验做法。重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等文件以及电力企业、相关行业的一些典型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融入到修订稿中。
正文共6章,各章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是完善隐患定义。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隐患的定义,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人的不安全行为”等纳入隐患范畴。
二是完善部分表述。增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依据。适应电力安全生产领域齐抓共管新形势,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替代原“电力监管机构”的表述,相应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 分类分级
一是完善隐患分类。按照隐患定义,隐患包括导致电力安全事件的隐患,为表述准确,将分类中的“其他事故隐患”改为“其他隐患”;并将“其他隐患”中的“火灾事故隐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删除,统一表述为“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修改后的隐患由6类变为7类。
二是健全隐患分级。将隐患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5个等级,判定标准基本上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对应新《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一是修改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认定。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对供热电厂停止供热的时间段有明确的规定,故删减了“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的内容。
二是修改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原则。因达标评级标准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相关规定废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关内容。
三是结合分类调整修改了相关内容。增加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原则。因火灾事故隐患不再列入分类,删除了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则。结合最新的大坝安全隐患分级,调整了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原则。
第四章 排查治理
一是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责。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细化了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是规定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三是规定企业开展隐患登记。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规定,要求企业开展隐患登记,并对隐患登记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是增加涉及其他单位隐患整改的规定。根据工作实践,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要求电力企业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是增加隐患警示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规定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是增加自然灾害导致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查治理、预警通知、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七是增加评估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强调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进行评估;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八是增加评估责任有关规定。强调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九是增加排查治理“双报告”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是增加奖惩有关规定。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十一是增加“吹哨人”制度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是增加外包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的,应当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是修改了挂牌督办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通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完善了挂牌督办规定,进一步加大了督办力度。同时,明确重大级以上隐患认定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自主认定。
二是新增社会监督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是完善停工停产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是增加联合惩戒及处罚相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删除了电力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及备案的要求。
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及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四条【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七类。
第五条【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特别重大级隐患、重大级隐患、较大级隐患、一般级隐患和较小级隐患。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第六条【特大级隐患定义】特别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七条【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损坏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八条【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缺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九条【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工程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完善,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十条【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大坝相关事件除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设施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十一条【最重等级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二条【人身隐患认定】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认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供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隐患认定】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第十五条【大坝隐患认定】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认定依据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险坝、病坝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被恶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被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所造成的最大影响程度等予以确定。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应综合考虑隐患被利用条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应急预案缺失,是指企业未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
(二)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三)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四)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基本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
(四)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保障要素投入】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开展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类别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统计上报1】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较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统计上报2】建立重大级以上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大级以上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级以上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级以上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隐患警示】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隐患整改】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
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整改安全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整改安全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九条【评估责任】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排查治理“双报告”】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吹哨人制度】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外包工程】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进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联合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督办。挂牌督办可采用挂牌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
第三十六条【统计分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地区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级以上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停工停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应当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罚则】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职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和《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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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3号机组A级检修以来,该公司设备管理部从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进行全过程管控,严把有限空间作业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检修现场安全生产水平。该公司设备管理部针对3A修新进厂人员,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学习,各专业利用班前会、安全会、检修协调会将“有限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徐州公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消防知识运动会的通知》,11月8日下午,徐州公司第一党支部联合第七党支部开展了“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党日活动,助力公司消防安全知识运动会。为做好本
受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委托,中电联牵头开展《“十五五”电力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编制研究工作。11月12日,中电联在北京组织召开编制研究工作推进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阎秀文副司长到会并讲话,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安排。推进会上,华北监管局、中国电科院、国网国调中心、南网
11月13日,内蒙古电力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海峰一行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接工作,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高润喜,党委委员、副厅长冀文明,二级巡视员史文煜及相关人员座谈交流。张海峰详细介绍了内蒙古电力集团的安全工作整体情况。他表示,电力集团在保障电力供应可靠性方面采取了诸多举
2024年是全国第33个消防宣传月。公司紧紧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活动主题,精心策划活动方案,全面启动系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改及应急演练等活动。公司邀请专业消防培训教官进行专题培训,就消防安全三级责任制、办公区域火灾隐患排除及处理措施、火灾处置流程及各类火场逃生技巧进行了
“双碳”目标下,电力投资屡创新高,新能源装机飞速增长。与此同时,火电迎来了关键转型期,正向着大容量、低排放、深度调峰的方向发展,对电力设备的参数、性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作为液压系统传递能量、润滑部件及冷却系统的核心介质,液压油的选择也更加受到重视。日前,德国特殊化学品
11月以来,国能龙岩发电公司将各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在生产一线,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狠抓风险管控,将党建“软实力”转化为促进安全生产的“硬支撑”,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机组B级检修安全、有序、高质量进行。此次B级检修面临工期紧张、任务繁重、节点多的挑战,为确保检修任务安全、
近日,国能龙岩发电公司以强化检修作业过程全时空监管为抓手,进一步夯实5号机组B级检修安全生产基础。图为该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对尾部烟道夜间吹灰作业文件进行检查该公司根据5号机组B级检修工作开展和推进实际情况,组织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各检修作业点的作业状态进行动态监管。在此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十一月以来,国能晋江热电公司紧扣安全工作目标,通过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控、规范日常操作三点,全力拧紧生产“安全阀”。该公司将安全责任的细化落实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坚持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人”。各岗位人员牢记岗位职责,对
为持续优化提高安全工作水平,今年以来,国能晋江热电公司着力从提高安全思想、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考核标准三方面入手,全方位铸造“安全盾牌”。该公司各班组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等时间学习电力典型事故案例,认真查找自身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结合实际制定防范措施,借“他山之石”破
11月4日,在涡阳110千伏乐行变站内,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变电站检修班技术人员正在对站内部分设备进行检修维护。这是该公司为保障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所开展的秋季安全大检查的一个缩影。电网设备经过夏季高温高负荷的考验过后,存在隐患和损坏的风险几率增大。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居民和企业
10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在建光伏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即:在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上项目备案的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制度、加
在当今追求清洁能源的时代,光伏发电作为一种可持续的能源解决方案,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然而,现行光伏系统产品只是作为一个简单的发电装置这样一个标准,在面对极端天气时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给光伏用户、投资者、城市管理者、物业公司等各方均带来了困扰和担忧。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
SNECPV+第十七届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将于2024年6月13-15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隆重举行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光伏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丰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断打造新能源光伏全新技术为不同场景、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组件级光伏电站资
1月25日,云南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发布《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防雷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通知文件指出,雷击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县地处雷暴多发区,每年都有因雷击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县开展2024年度防雷减灾安全监督检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1月12日,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安全监管职责的咨询进行答复。问题提到,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光伏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否归能源局监管?装机6MW以下的大棚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是否归能源监管?装机6MW以下的地面林光互补、草光互补、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是
1月22日,四川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宜宾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件指出,以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重
2023年12月13日,内蒙古九原工业园区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硅基材料项目“10·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指出,2023年10月16日16时26分,九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企业报告,13时20分左右,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硅基材料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
在“双碳”目标中,新能源发电装机量持续显著增长,然而,伴随着这一爆发式增长,新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显现。尤其是分布式光伏在进入商业和家庭环境后,频繁引发安全事故。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2023年以来,因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运输安装中的二次损伤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因
近日,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关员连续对两批次进口的太阳能组件(旧)进行查验时发现,一批货物存在玻璃面板破损,组件不完整等问题;一批货物内夹带1只未申报的旧轮胎。初步判定存在较大洋垃圾风险。经专业机构检验鉴定,该批太阳能组件和轮胎均确定为洋垃圾,约重20吨。目前上述货物已移交后续部门进
近日,12309中国检查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根据公告,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2月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6日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查明,戴某某在组织分布式光伏施工时,在高处作业前,未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致施工人员高坠致多发性损伤死亡。事件详情如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当地时间2023年9月29日,法国Saint-Esprit的PeterMaillet区一养鸡场发生火灾。初步调查显示,本次火灾是由于光伏储能设施的锂电池发生爆炸引起的。据悉,火灾发生时,共有400个储能锂电池正在运行。法国电力集团EDF的工作人员首先将损毁装置中断,然后用水来建立屏障,以保护当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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